汽車超員發生事故造成傷亡,該怎麼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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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見

造成追尾?分兩種情況,第一種:被別的車輛追尾;第二種:追尾別的車輛。

1.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被別的車輛追尾,那麼事故原因主要(或全部)是由後車造成的,所以事實上汽車超員(超載)並不是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超員”與事故發生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超載的汽車駕駛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2.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追尾前面的車輛,那麼一般情況下主要(至少同等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在於超員(超載)車輛的駕駛員,又因超員(超載),導致7人死亡、3人重傷的嚴重後果,這顯然涉嫌交通肇事罪了,且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可能會被處於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超員(超載)本身應該並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有沒有安全、謹慎駕駛。

理論延展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並不當然等同於刑法上的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根據事故情況和法律的規定,而犯罪要求實行行為(違章行為)與事故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如果違章行為(比如本案中的超員)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是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律條文

1.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


吳竹兵律師


以後這種牽涉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自己去查一下吧!這麼腦殘的問題以後就不要提了,提點有技術含量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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