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聖萊餘波未了 實控人覃輝或遭投資者維權索賠

*ST聖萊(002473)9月5日晚間公告,證監會公佈了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胡宜東、覃輝、康璐等14名責任人員)》、《市場禁入決定書(胡宜東、覃輝、康璐)》,其中,對胡宜東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覃輝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康璐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覃輝面對的很可能不僅僅是來自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根據證監會對覃輝等14位責任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投資者索賠或將追加公司實際控制人覃輝為被告。”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

*ST聖萊9月4日發佈訴訟公告顯示,公司於2018年6月8日至9月3日期間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 61份民事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等材料。鑑於2018年5月10日中國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3 號),認定*ST聖萊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構收入和利潤的違法情形。原告劉曉亮等61名自然人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ST聖萊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2879.94萬元;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認為,*ST聖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致使其在證券交易中遭受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9月5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佈對聖萊達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認為,時任董事長鬍宜東、財務總監康璐是2015年年度報告的保證人、2015年度財務報表的簽字人,在具體操作涉案事項過程中向實際控制人覃輝彙報,覃輝對相關彙報內容點贊同意,知悉並授意涉案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等。”厲健說,*ST聖萊虛增利潤是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今年6月證監會對公司作出處罰,我們率先代理首批股民起訴聖萊達,目前正在繼續徵集股民索賠,考慮到公司賠付能力不樂觀,而證監會已經處罰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後續案件或將追加覃輝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索賠條件是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間買入*ST聖萊股票,並在2017年4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虧損投資者可以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風險代理,股民獲賠後再支付。

據瞭解,寧波中院在此前曾經審理投資者訴寧波富邦證券虛假陳述案,有數十位投資者以調解或判決方式獲得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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