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院判財局征錯稅

澳門:中院判財局徵錯稅

有公司向澳門財政局申請不徵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指其購買的不動產是一幅建築用地,不存在居住用途,但最後遭當局駁回。公司不服,上訴至澳門中級法院。中院認為,財政局只單憑房地產紀錄徵稅,沒理會住宅已拆卸的證據,在明知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徵稅,存在事實前提錯誤,裁定上訴勝訴。

案情指,有公司於2013年透過買賣公證書取得土地後,財政局依據房地產紀錄推定土地業權在轉移當日存在住宅樓宇,向這家公司徵收一成的額外印花稅。稍後,公司向財政局長遞交申請,指出其所購買的不動產是一幅建築用地,上面不存在任何居住用途的樓宇,並附上相關證據,請求重新向其發出支付憑單,不向其徵收相關的額外印花稅。

合議庭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地產紀錄是一項有關物業的推定,可透過完全反證予以推翻。在本個案,徵稅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並非真實,當局在評價有關事實時,錯誤地認為房地產紀錄具有完全證明力,未考慮上訴人提出有關樓宇已拆除的證據,視移轉的標的為居住用途不動產。在明知事情真相之下,以非真實的事實為依據向甲徵收額外印花稅,其行為存在事實前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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