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中院判财局征错税

澳门:中院判财局征错税

有公司向澳门财政局申请不征已缴纳的额外印花税,指其购买的不动产是一幅建筑用地,不存在居住用途,但最后遭当局驳回。公司不服,上诉至澳门中级法院。中院认为,财政局只单凭房地产纪录征税,没理会住宅已拆卸的证据,在明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征税,存在事实前提错误,裁定上诉胜诉。

案情指,有公司于2013年透过买卖公证书取得土地后,财政局依据房地产纪录推定土地业权在转移当日存在住宅楼宇,向这家公司征收一成的额外印花税。稍后,公司向财政局长递交申请,指出其所购买的不动产是一幅建筑用地,上面不存在任何居住用途的楼宇,并附上相关证据,请求重新向其发出支付凭单,不向其征收相关的额外印花税。

合议庭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地产纪录是一项有关物业的推定,可透过完全反证予以推翻。在本个案,征税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实,当局在评价有关事实时,错误地认为房地产纪录具有完全证明力,未考虑上诉人提出有关楼宇已拆除的证据,视移转的标的为居住用途不动产。在明知事情真相之下,以非真实的事实为依据向甲征收额外印花税,其行为存在事实前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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