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心远地自偏49


学生在学校被打了,学校要赔钱。学生在学校受伤了要赔钱,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要赔钱。反正只要在学校内部出的事情,学校都跑不了。


这件事情就是在学校内部,教室门口发生的。学生路过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了,学校又要赔钱了,这肯定也跑不了的。

原因很简单,学校既是学生学习的地方,也是学生健康必须收到保护的地方,因此学生的安危学校要负责。


不过正常情况下,学生都是购买了保险,这部分钱保险公司应该能承担至少一半。


这件事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有几个点需要注意。

学生若是没有任何征兆的突发心脏病死了,那这个是不是家长也要负责?因为孩子有这样的隐患存在,而作为家长并没有做好监护作用,因此作为家长也要负责的。

另外,学校之所以也需要负责的原因就是,对于这样的学生来说,应该给予足够关注,但是不可能24小时都一直盯着孩子。若是在出事之后学校方没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导致的,那应该负责。


总之这样的事情发生本身就是悲剧,谁的责任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以后怎么避免此类事情再发生了。


老王侦查记


学生上学走到校门口,突发心脏病,去世,这事对于家长确实难以接受,但这个事要分成两部分去看。

第一,学生发病,这是他的命中注定,就是这样的寿命,跟学校一点关系都没有,家长索赔60万,他有点想多了,一分钱都不会赔的。

第二,这个事想要学校负责只有一种情况,学校是否耽误抢救学生,如果耽误抢救了,这算是有过错,是要酌情赔偿的,如果没耽误抢救,真是一毛钱都没关系。

现在已经不是那种耍赖的时代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现在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不是负全责,全负责,而是学校有条件的负责,这个条件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背锅。尤其对这类疾病更是如此。

学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么事都找学校,学校有责任的,必须要承担责任,但学校没责任的,也不该担一分钱责任,这才是该有的道理。我们要去除谁惨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罗辑,应该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从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可以适当的人道补偿,包括募捐,但是遇到这样狮子大张口的家长,就算了吧。


韩东言


这位学生的倒地心脏骤停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这是猝死,谁也无法预料。学校自然也没有责任。

女生倒地之后,如果学校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现场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么学校也算尽力而为了,该做的也做了,也没什么过错责任。

作为急诊医生,我不想纠结到底是谁的责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个学生发生心脏骤停,我们怎么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实,要挽救一个突发心脏骤停学生的生命,我们可如果做到以下两点,就会获得不一样的结果。

1. 在校园普及心肺复苏急救术

2.在校园铺设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当心脏骤停发生,如果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并使用AED,将会大幅度提高他们存活的机会,将使得超过50%学生被拯救,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希望学校重视校园急救安全体系建设。

答主:急诊夜鹰,急救自媒体科普作者。


急诊夜鹰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题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断事实。

有时候我们亲眼看见的可能只是事实,却绝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题主说的那样是突发心脏病死亡,我想学校是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的,或者说只应负少许责任。

因为对于心源性猝死的患者来说,往往发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发现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够起死回生。

因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讨论学校是否应该赔偿60万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为什么会突发心脏病死亡?发生以后该怎么办?

生活中,工作中,我们见过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这个人群主要是因为原本就患有心脏病或者长期疲劳处于亚健康状态。

对于年轻人的心源性猝死时常也会出现,但比较少。导致年轻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脏病/爆发型心肌炎等等。

而,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没有出现过发热/腹泻/胸闷/心悸/胸痛等症状我们不得而知,她有没有向家长或老师求救过我们也不得而知。

发生以后该怎么办?

有一点让我觉得比较可惜,子啊国内的公共场合,很少能够看见AED。

就算是某处有AED,能够正确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数人严重缺乏基础的医学常识,更加缺乏急救常识。

我们应该学会心肺复苏,学会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则,如果某一天我们自己倒地了,同样也不会有人来施救,等待我们的将只有死路一条。


最后一支多巴胺


99随便语:什么叫“依法办事”呢?对于这一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我们不能屁股决定立场,是家长你就支持学生,是老师你就支持学校,正确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规定。

题目中描述内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学生在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

(2)家长要求学校赔偿60万。

99随便观点:

第一,学校不等同于家长,承担的是有限的监护责任。

某些家长有一种思想,认为自己把孩子交到学校,就把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全部交给了学校,一旦孩子在学校里发生任何事情,学校都应当负责。

以上想法当然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家长可以将监护责任“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一般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承担的责任,就是依据这种规定。

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权,基于家长的委托,而不是学校本身具有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学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另据最高院[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当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这叫作过错责任。

另,这一类案件如果起诉到法院,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

综上,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种“有过错为前提的侵权责任”。

第三,女学生校内心脏病死亡,属于哪种事故?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分为三类:

(1)学校责任事故,因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乱等情况,造成学生伤亡。

(2)学校意外事故,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事故,比如学生特异体质,疾病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3)第三方责任事故,由于学校或学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事故。

很显然,题目中涉及的是第(2)类事故,即“学校意外事故”。

第四,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有过错。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女学生在校内意外死亡,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大致包括以下:

(1)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不符合规定,诱发女学生心脏病。

(2)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在知情的情况下,却并未注意防范。

(3)女学生发病后,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女学生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女学生诱发心脏病。

真实案例介绍:

2013年1月,江苏灌云高级中学学生仇创,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活动时摔倒在地,被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猝死。法院认为,仇创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

结束语:“校闹”不可取,我们不能盲目认为,孩子在学校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但反之,假如学校真的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


99随便


首先,学校一女教师刚走到教室门口就突发心脏病气绝身亡,一命呜呼。这个女教师的家人把全班学生告上法庭,说是此女教师是为了给学生上课而死的,要求53名学生每人赔2万,合计106万,你是家长,你愿意吗?

其次,如果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但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死亡的。要学校赔偿,这就是敲诈,也不知道有些家长是怎么想的,敲诈惯了可能。

最后,看看网友们对此事的看法:

1 学校应设立医务室,必竟这么多学生!

2 有的都不像学校,象商场,教育是社会之根基,不能乱!

3 有保险公司呢,这是意外死亡和学校一点关系没有!

4 学校不能承担责任,出于人道主义,给点抚慰金,要是在医院门口,那还要敲诈医院呢吗!这家长!

5 这是意外,学校无责任。学生,单位,每个人都应该学学救急常识!

6 学校报名的时候不是有买保险么?直接找保险不就成了!唉!世道变了!

7 孩子死亡每一个人都感觉心痛,刚刚进学校就发生这样事情,但是你不能让学校赔偿,问题是你孩子是心脏病发作了死亡的,学校根本就没有错,凭什么赔偿;

结束语:不过多评论这种死亡事件,不知道谁说的是真是假!


游戏大咖王


问题在于学校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学校是肯定不会答应这一点要求的。孩子的发生这样事情,学校同样是受害者,因为会造成太多不了解情况的人议论而带来的舆论压力和负面影响。


虽然我们在这里看到是在学校里发生的事件,而且在学校门口,但是如果不是教师人为造成,课程设计造成的(比如体育课),或者其他学校管理因素造成的,那么学校完全没有这样理由答应这个要求,最多是出于人道主义给家长一些安慰金。


所以家长没有任何依据去提出这样的要求,在平时里不要把所有的事情的责任都推倒学校身上,很多问题是自身或家庭原因长期造成,而这些需要家庭和学校一起紧密配合好,才能保证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起来。


当然这个问题到底是否真实,我们还有待求证,只是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要客观分析,找出责任在哪里。


思维数学小课堂


家长要求不合理不合法。5月8号早上我校八年级一女生6:40:50秒进校门,6:42入班(教学楼四楼),还没到座位两腿一软跪倒在教室过道上,班主任和学生赶忙扶她,已起不来了,6:43班主任拔打120急救电话后并通知值班领导,校领导及教师及时施救并在120赶到前联系一药店医生赶来急救,120到后送医院急救,但最终不治身亡,医生根据症状认为疑似心脏病。后家长要求赔偿由100万降到50万,因整个过程中学校无过错,只同意道义上的补偿(不能是赔偿),家长不同意,连续几天在校大闹,后经政府信访、公安、教体局等部门根据事件经过、事实真象进行协调,家长也认识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而达成共识,最终由学校道义补偿2万元,民政信访救助3万元,事件得以圆满解决!愚认为这可以作为此同类事件解决的案例。


长河落日5


家长的作法合不合理,关键是要掌握事实和证据。

暂且撇开赔偿的具体金额不谈,简单探讨一下家长索赔能否得到支持的各种情形。

一、哪种情况下家长的索赔应该得到支持。毕竟出事学生已经进入了校园,意外事故完全发生在学校,学校是有难以推卸救治责任的。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现场视频、围观师生可以作证,女学生猝发心脏病之后,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手段,眼睁睁贻误最佳救治时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哪种情形下家长的索赔不应该得到支持。倘若事发之后,校方相关人员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援;校医迅速赶到现场施救,譬如马上给犯病学生服用速效救心丸;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并使用AED等积极抢救措施的,这样因为校方已然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所以家长的高额索赔将会很难再得到支持。

三、什么状况下家长索赔应该得到部分支持。这就要看女生的发病与校方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了。

一是学校组织长跑、马拉松等大运动量超负荷的运动会(比赛),没有实施事前有效提醒,致使该女生参与后心脏病猝发的;

二是炎炎夏日,学校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的。比如教室寝室室内温度超过30多度,而学校没有安装风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的,抑或是为了省电节约费用,安装以上设施却故意不开放使用的,要知道高温也会造成心脏病人缺氧、心跳加快发病的;还有一种就是不顾烈日当空,酷暑难耐,依然在室外开展体育等教学活动,引发女生心脏病的;

三是学校管理不善,因校园欺凌现象女生受到意外殴打犯病的。


四、如果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被一一排除,家长依然以高额索赔为借口,聚集亲朋到学校无理闹事,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可以报警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出事女生家长正确的做法是,理智地及时报案,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掌握充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合理提出索赔标准。



霍小姐的八卦炉


按理不应该赔钱。有心脏病还来上学,家长干嘛去了,为什么不诊治。

但现实必须赔钱。“在死人的问题上没有道理可讲”,记起了这句话,也让我想起了十年前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



事发时间大约08年底,一个初冬的早晨6点左右,学生都在运动场出操,各班学生刚跑了半圈,一八年级女生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面部牙齿处摔得流血。

班主任正在队伍旁带操,笔者离此班不到10米,大家迅速将其抬到学校值班室躺着,大家都以为是“低血糖”,喂了糖水但似乎没咽下去。过了大约两分钟,一位原来当过几年赤脚医生的老教师来,看了眼睛瞳孔,说情况严重,迅速送医。

我迅速骑来摩托车,将此女生扶到摩托上,班主任在后面抱好,火速赶往距离学校大约一公里的卫生所,卫生所迅速挂针,几乎挂不进去,建议转到市医院。

大约只过了不到半小时,就到了市医院急诊室,医生检查说已经不行了。进行了心肺复苏按压,还用了点击,之后就宣布学生死亡,尸体就停在急诊室大厅,我默默脱下摩托车上被孩子嘴里的血染红了一些的外套,盖在死去孩子的头上。

事件发生后的两三天里,经过反复沟通,学校都认为没有责任,当时处理事情的镇领导就说了那句让我铭记一生的话:“在死人的问题上没有道理可讲”。最终学校以赔偿10万元解决此事。



通过此事,也给我们以教训,为了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学校有很多工作可以做,1、重视学生体检,尤其是心脑检查,防止意外。2、要和家长签订好特殊体质学生安全协议。3、对特殊体质学生要细心呵护,避免剧烈运动,医务室要定期查验,发现状况及时处置。

根据我们学校的经验,女生心脏病突发死在教室门口,学校赔钱是铁定的了。至于赔不赔60万,那就要看协商的结果了。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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