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毆打他人 尋釁滋事罪獲刑

近日,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6年3月,被告人肖某糾集林某等向被害人鍾某詢問某某的下落未果後,駕車將鍾某從萍鄉市安源區附近帶至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附近,用刀背、刀柄對鍾某進行毆打,致鍾某雙手受傷,經鑑定鍾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等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歸案後,如實供述共同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其家屬代為支付賠償款給被害人,被害人對其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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