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公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半年了,咋还没有给我要到钱?”“法官,你们不是说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我的案件都几年了,咋还没解决呢?”

一些案件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找到执行线索的,就认为是法院或者法官不作为、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不了解“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一种执行状态。从被申请执行人主体身份上进行划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法人债务案件,由于一些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这类“僵尸企业”因劳务工资、银行贷款、货物款项、场地租赁等诸多事项往往牵涉案件较多,由此,带来无法执行的“僵尸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据了一定比例。据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数据表明,进入执行环节的“僵尸企业”多达20多万个,涉及的执行案件达100多万件,甚至有一个“僵尸企业”涉及数千件、上万件执行案件。在自然人债务案件中涉及大量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因犯罪入狱等,无清偿能力,会在客观上造成无法执行,导致法院“执行不能”。

8月29日,根据宁夏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实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总结和归纳,发布了“执行不能”的七类典型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变卖后再无其他财产。刘某与陈某系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马某借款14万元,后因生意失败难偿借款。在法院执行阶段,经查询,刘某、陈某除有住房一套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该住房是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后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被执行人五到八年租金,法院依法对刘某、陈某的住房先后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并督促刘某、陈某搬出了房屋。在扣除执行费用、银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和被执行人五年房屋租金后,涉案住房变卖款仅剩5万余元可用来分配。但被执行人刘、陈二人在法院有未执结案件9件,未执行标的共92万余元。因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马某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是被执行人除农村自建房外再无其他财产。海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马某诉何某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法院执行立案后,经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并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实地走访,何某离异后带着三个孩子和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家庭十分困难,系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在执行法官第三次走访何某时,恰逢大雨,被执行人何某的农村自建房屋也发生了倒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被执行人公司财产无法变现,法人代表涉嫌犯罪被羁押。申请执行人施某与隆德县某淀粉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施某货款2万余元。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司厂房修建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上,未进行房产登记,设备亦被上级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其他案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某轻型普通货车未及时检验,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无法变现。库房内存放的包装袋及大约2吨的玉米淀粉和粉条经申请人现场确定,包装袋价值太低,淀粉和粉条过了保质期,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且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既不同意以物抵债又不同意变现处理。该公司法人代表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看守所,所涉刑事案件仍在调查、审理当中。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是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名下无财产。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正在监狱服刑,羁押期间无人身自由及收入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也无法发挥作用,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因此,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是被执行人为建档立卡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户。2016年4月3日,杨某雇佣张某为其修建房屋时,张某不慎从房顶摔落。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C5-6椎体骨折并脱位,颈脊髓损伤并四肢完全瘫痪。张某向隆德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审理,法院判决由杨某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7万元。后张某死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经调查杨某为建档立卡户,且杨某的妻子也患有残疾,家庭贫困。该案申请人张某也为建档立卡户,家庭生活困难。在扣划杨某账户上的6000余元及其主动缴纳1万元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是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无财产。2014年11月30日,在银川打工的赵某驾驶一辆陕西牌照的轿车在兴庆区庆丽景南街躲避其他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停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并将站在路边的吴某撞伤致残,致使吴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达六处骨折等,失去了劳动能力。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因治疗花去28万余元医疗费,除去保险公司支付的1万元及赵某支付的6万余元外,剩余的21万余元全部由吴某家人垫付。该案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无房产和银行存款,仅有涉案轿车一辆,该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贬值,经双方协商将车辆以3.5万元售出并将车款支付给吴某,随后赵某失去了联系。兴庆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辗转宁夏、陕西、山东等地多次找寻被执行人赵某无果,向社会发布了悬赏公告,但均无被执行人赵某及其财产线索,故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七是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优先处置。刘某、李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崔某、关某提供保证担保。刘某、李某未偿还借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固原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崔某、关某连带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固原中院依法及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照规定程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了担保人崔某、关某的工资,查封了崔某名下一套住房。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及街坊领居处走访调查,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未能提供刘某、李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担保人关某因病长期住院治疗。虽然该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两套营业房,但该房已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首查封及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优先权执行以物抵债处置。现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案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经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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