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法院公布「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法官,我已經申請執行半年了,咋還沒有給我要到錢?”“法官,你們不是說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我的案件都幾年了,咋還沒解決呢?”

一些案件申請執行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就一定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而當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後依然無法找到執行線索的,就認為是法院或者法官不作為、執行不力。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申請執行人不瞭解“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存在無法執行的一種執行狀態。從被申請執行人主體身份上進行劃分,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法人債務案件,由於一些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三無”狀態,這類“殭屍企業”因勞務工資、銀行貸款、貨物款項、場地租賃等諸多事項往往牽涉案件較多,由此,帶來無法執行的“殭屍案件”,在法院執行案件中佔據了一定比例。據2017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數據表明,進入執行環節的“殭屍企業”多達20多萬個,涉及的執行案件達100多萬件,甚至有一個“殭屍企業”涉及數千件、上萬件執行案件。在自然人債務案件中涉及大量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申請執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殘或因犯罪入獄等,無清償能力,會在客觀上造成無法執行,導致法院“執行不能”。

8月29日,根據寧夏法院近年來執行工作實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梳理、總結和歸納,發佈了“執行不能”的七類典型情形。

一是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變賣後再無其他財產。劉某與陳某系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資金週轉困難,向馬某借款14萬元,後因生意失敗難償借款。在法院執行階段,經查詢,劉某、陳某除有住房一套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且該住房是通過銀行抵押貸款購買。後經法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支付被執行人五到八年租金,法院依法對劉某、陳某的住房先後進行了評估、拍賣、變賣,並督促劉某、陳某搬出了房屋。在扣除執行費用、銀行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款和被執行人五年房屋租金後,涉案住房變賣款僅剩5萬餘元可用來分配。但被執行人劉、陳二人在法院有未執結案件9件,未執行標的共92萬餘元。因法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馬某等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財產線索,法院徵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裁定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二是被執行人除農村自建房外再無其他財產。海原縣人民法院受理的馬某訴何某民事賠償糾紛一案,法院執行立案後,經向被執行人何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等,並對其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進行查詢,沒有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法官實地走訪,何某離異後帶著三個孩子和年邁的母親一起生活,家庭十分困難,系低保戶、建檔立卡戶。在執行法官第三次走訪何某時,恰逢大雨,被執行人何某的農村自建房屋也發生了倒塌,確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該案無法執行,法院依法終結該案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被執行人公司財產無法變現,法人代表涉嫌犯罪被羈押。申請執行人施某與隆德縣某澱粉公司買賣合同一案,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判定由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施某貨款2萬餘元。被執行人未按期支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官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公司廠房修建於租賃的集體土地上,未進行房產登記,設備亦被上級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其他案件),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某輕型普通貨車未及時檢驗,臨近強制報廢期限,無法變現。庫房內存放的包裝袋及大約2噸的玉米澱粉和粉條經申請人現場確定,包裝袋價值太低,澱粉和粉條過了保質期,無法在市場上流通,且以上財產申請執行人既不同意以物抵債又不同意變現處理。該公司法人代表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羈押於看守所,所涉刑事案件仍在調查、審理當中。經徵得申請人同意後,法院終結該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四是被執行人在監獄服刑,名下無財產。王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申請執行人李某的銀行存款、網絡銀行、不動產、車輛、證券、股權等財產進行了查詢,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得知被執行人李某因運輸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正在監獄服刑,羈押期間無人身自由及收入來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對其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也無法發揮作用,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因此,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五是被執行人為建檔立卡家庭貧困、生活困難戶。2016年4月3日,楊某僱傭張某為其修建房屋時,張某不慎從房頂摔落。經醫院診斷,張某的傷情為C5-6椎體骨折並脫位,頸脊髓損傷並四肢完全癱瘓。張某向隆德縣人民法院起訴後,經審理,法院判決由楊某支付張某各項費用27萬元。後張某死亡。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多方查找被執行人楊某的財產,經調查楊某為建檔立卡戶,且楊某的妻子也患有殘疾,家庭貧困。該案申請人張某也為建檔立卡戶,家庭生活困難。在扣劃楊某賬戶上的6000餘元及其主動繳納1萬元後,執行法官查明被執行人楊某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六是被執行人查無下落,名下無財產。2014年11月30日,在銀川打工的趙某駕駛一輛陝西牌照的轎車在興慶區慶麗景南街躲避其他車輛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停在路邊的轎車發生碰撞,並將站在路邊的吳某撞傷致殘,致使吳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達六處骨折等,失去了勞動能力。經交警認定,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因治療花去28萬餘元醫療費,除去保險公司支付的1萬元及趙某支付的6萬餘元外,剩餘的21萬餘元全部由吳某家人墊付。該案強制執行階段,法院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趙某名下無房產和銀行存款,僅有涉案轎車一輛,該車因交通事故受損嚴重貶值,經雙方協商將車輛以3.5萬元售出並將車款支付給吳某,隨後趙某失去了聯繫。興慶區法院窮盡執行措施,輾轉寧夏、陝西、山東等地多次找尋被執行人趙某無果,向社會發布了懸賞公告,但均無被執行人趙某及其財產線索,故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七是被執行人房產已被其他法院優先處置。劉某、李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30萬元,崔某、關某提供保證擔保。劉某、李某未償還借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固原中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崔某、關某連帶償還某科技有限公司130萬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固原中院依法及時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並依照規定程序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凍結了擔保人崔某、關某的工資,查封了崔某名下一套住房。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及街坊領居處走訪調查,申請執行人及擔保人均未能提供劉某、李某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擔保人關某因病長期住院治療。雖然該法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劉某名下的兩套營業房,但該房已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首查封及石嘴山市中級法院以優先權執行以物抵債處置。現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該案被執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名單。經約談申請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經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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