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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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看不法伤害行为是否具有致命性和紧迫性。

新型传销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以洗脑为主,传销人员赶都赶不走,整日做着老总、老板的发财梦。传统一点的传销一般以精神控制和身体控制相结合,主要是非法拘禁。




依据

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规定在刑法第20条和第232条,具体就不阐述了。当然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若人身自由被控制,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利主动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适用都要以事实为依据,没有具体的案情,难以定罪。就像昆山杀人案,刘海龙若不是跑向宝马车,而是跑向另外的方向,此时于海龙还追砍,就构成防卫过当。


构成正当防卫

同理,如果传销人员人身被控制,又没有其它救助手段,只有在杀死监工的情况下才能逃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如监工将不听话的传销人员监禁在一个密闭空间,并派人看守,而且周围环境较为偏僻,其它同伙就在附近,勒死监工并逃离,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一种情况,不致死便可逃离,但仍采取致命手段,则属故意杀人。如监工和传销人员一同出去买菜,走在路上时,传销人员完全可以采取较轻的伤害手段,创造时间和空间来逃跑,而不是罝对方于死地。况且你死我活的争斗,并不利于逃跑。

最安全的做法是,有人将老总、老板、项目、工程挂嘴边时,你就离他远点。


美易逝唯爱永恒


这个问题,今天看过很多回答,落在群众的眼中,基本属于正当防卫判定,我也不是标新立异,也不是自出山道。

法律不是一言之词,更不是感情牌。

是公正,公平,并且符合大众利益的!

在本案中,张某是某实在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或者正当防卫。

我不做判定,我不是法官,不代表法律,我的话,仅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本案与昆山案件有区别,并不是监控视频内的清晰事实,而是案发之后的现场,所以受害人的口述,是否作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据,有待考证。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暴力等行为时,给予受害人的特殊除法之外的权利,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那么,在本案中,张某被传销人囚禁,人生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否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某的杀人行为,没有视频证实,仅仅是其口述,所以不能完全认定,是其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时候,进行的反抗行为,而造成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

其次,被害人王某,是否构成了对张某的生命危害,这也有待考证。

最后,整个过程中,是张某在个人逃跑过程中,所进行的杀人行为,还是张某为了反抗自己受到的侵害,进行的防卫反抗,这也需要考证!

结束语:法律赋予了每一个人的人生权利,故意侵害他人的人生权利,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并不表示被害人可以被受害人杀死,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需要明确一件事情,本案的受害人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考证,不是你说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

违法固然可恶,但人命如天!


笔下乾坤


传销就是人们痛恨的非法组织。


传销分南北派传销,南派传销重在洗脑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传销就像绑架一样的性质限制人身自由。两者之间都对社会危害极大。

下面重点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北派传销,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误入了北派传销。北派传销主要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诈骗你的钱财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朋友见面或者利用网路交友,网友见面拉你入伙。我吃过亏所以奉劝大家陌生人的微信不要加不要和陌生人聊天。我想说的太多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说了,没事的可以搜下百度涨涨知识别被人骗进去了。



下面切入正题,本案中小伙我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还是希望法律能够网开一面判正当防卫。昆山事件的于大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让我相信了舆论的力量正义必胜。传销组织者别说杀一个,杀光我都支持。限制人身自由,榨取l别人的血汗钱,整个就是社会的蛀虫。下边给大家还原一下本案经过:

再次呼吁社会各界,通过舆论压力判当事者正当防卫,组织传销死了活该。我看以后传销组织者们怕怕还敢不敢限制人身自由,榨取人家的血汗钱。算是给他们的一点警告吧


豫森老师


首先,这个情节里先说有非法拘禁限制了人身自由,另有人数过多的有威胁,还有暴力语言恐吓,并且还是非法传销。典型豺狼跟棒子,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势必滋生了非法传销的势头。我觉得应该是正当防卫,首先对张某那是非正常人所在之地,正常人没人愿意受那种逼迫,反抗是应该的,所以是正当防卫。




一般生活如此


法理即大众人性。传销组织是非法组织,被骗落入传销组织,设法逃脱是明智之举。传销组织监视森严,传媒多有报道,逼死人命者有之。云南小伙为了逃离传销组织,勒死监工,是个意外,其目的就是逃离,并非杀人。勒晕与勒死,情急之下难以把握。但他的目的绝对是正当的。受害人是不该死,但他同时也是加害人,是传销组织的帮凶。所以我认为,勒死传销监工的云南小伙属于正当防卫。


阿中5801


律师的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法官的偏听偏信,不去还原事件发生原因,不以人为本的去追究真正的受害者,在律师和法官的眼里,只要是死了人就是恶性案件,要对死者家属有个好的交代和安慰,什么叫正当防卫和无线防卫,在一些人眼里根本没有的事,只要受侵害人有任何反抗都是违反法律的。所以形成了惯性思维一个人被打了,不能还手,还手在警察眼里就是相互斗殴,各打五十大板,先给你来个定性,公检法的权力你慢慢去找去吧!不知道一个人身处危险之中该怎样去处理,中国的法律不知道为什么感觉有点奇葩,为什么正当防卫就少的可怜!最近昆山砍人事件要不是舆论的压力太大,可能真像周保民说的那样是一起故意伤害事件,那样只能让人对法律法规失去信心。就题主所说个人认为是正当防卫,在那种情况下被控制的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反抗也许就是自己非死既残,一个人可以随便对别人进行监视和控制自由,谁知道会发展怎样的结果?法律法规在他们眼里是什么?


李留奎1


说是故意杀人的人,那我想问问你们深入传销,怎么才能逃出来?跟他们讲道理,还用用你的智商拉低他们智商,让他们在你的熟悉的领域中制服他们?有点脑子的当然是抓住机会逃跑啊,你要跑,监工不让,你上去跟他讲道理吗,当然是反抗啦。传销人又不是傻子,怎么会派一个老弱病残的人来当监工,肯定是比被监视人强壮有力的。这个情况下,你不拼命还有所保留是等着被凑吗?


Reagan的小站


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属于不法侵害之一,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债务纠纷,你请了一帮要债的,限制了债务人即使是几个小时,也被认为是非法拘禁。

从媒体的披露中,嫌疑人深陷传销组织,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二十天之久,手机,身份证都搜了,连上厕所就有人看管,按照一般解释,完全属于非法拘禁了。

既然是非法拘禁,本案的嫌疑人当时是处于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检方否认正当防卫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正当防卫是基于嫌疑人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犯罪的)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得出的结论。

检方否认嫌疑人正当防卫没有法律依据,是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非法拘禁,既然不是非法拘禁,(传销组织没有犯罪)那就没有被不法侵害,因此,才有检方公诉的是故意杀人。

本案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传销组织是不是属于非法拘禁,既然检方认为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没有法律依据,那就不好判定了。

只看到媒体披露过,限制人身自由几个小时,就被认定为非法拘禁,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20天,检方就不认为是不法侵害,那就只能说明,吃瓜的对于法律还不是很了解~~


pulaoda627


这个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因为被害者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被害者不处理好监工,又怎么逃的出去呢?因此我的观点是:只要有人主动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伤害他人性命,受害人或第三者都可以将侵害者打伤或打死。


苗大明明哥


传销是非法组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因误入传销组织而导致的悲剧数不胜数!今年就有轰动一时,东北财大的高材生被传销组织以提供好工作的名义骗至天 津,最后在逃离过程中溺水身亡!

传销组织除了一些以工作等名义诱骗受害者之外,更多的一些是被同学、朋友、甚至亲戚所骗!

可以说对受害者各方面打击都会比较大。

至于打死监头逃走算正当防卫还是过当?这个当然要看具体情况及证据了。

从公开信息来看,北派传销组织以暴力控制为主,假如在受害人受到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打死监头逃走应该算是正当防卫!

那像南派传销组织以精神控制为主,如果打死监头逃跑则是防卫过当了,即使传销组织是非法组织!

奉劝大家不要被天上掉下的馅饼迷惑,提升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要被传销这种害人不浅的组织所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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