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被執行人應積極履行義務,否則將受到嚴厲懲戒!

日前,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4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警示被執行人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懲戒。

警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严厉惩戒!

01

擅自挪用執行案件財產 法定代表人被判刑一年半

陳某與中夏工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夏公司)因借貸糾紛訴至法院,審理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2013年2月28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中夏公司於2013年3月5日之前給原告陳某償還借款600萬元。但是調解書生效後,中夏公司卻未履行義務,陳某申請強制執行。

2013年3月28日,經銀川中院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中夏公司銀行存款608.9萬元,後該院向中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中夏公司既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報告其財產狀況,長期逃避執行。

2014年初,法院查明,中夏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將中夏公司的拆遷補償款274.56萬元挪作他用,遂將此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4年2月21日,銀川市公安機關對被執行人中山市中夏工貿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

2017年10月,銀川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擅自挪用中夏公司拆遷補償款用於歸還個人其他債務及開支,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據此,以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中夏公司名下的拆遷補償款,系用於履行其與申請執行人陳某借款糾紛執行案的財產。被執行人中夏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擅自挪用該拆遷補償款用於歸還個人其他債務及開支,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警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严厉惩戒!

02

有能力還錢卻不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被判刑2年

申請執行人寧夏永泰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梁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執行人於2015年11月25日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被執行人末履行判決義務。

2016年11月2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執行。2017年1月20日,寧夏瑞衡聯合會計事務所接受法院委託對被執行人梁某進行財產審計調查,結論為梁某施工隊有償還債務的能力。2018年2月7日,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梁某在法院生效判決立案執行後,其施工隊在內蒙古新井煤業有限公司工程收入(包括資金或實物)達5401.69萬元之多,但其未先履行判決義務,而將現金支付他人、投資入股、為他人借款擔保還債、購買車輛、出借款物之實,其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警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严厉惩戒!

03

拒不執行成被告人判刑前積極還款

薛某與史某因借貸糾紛訴至法院,2016年8月26日,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判決薛某和其妻劉某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共同償還史某5.3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史某向該院申請執行。

2016年11月25日,法院向薛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他既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報告其財產狀況,長期逃避執行。

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薛某被興慶區法院移送興慶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3月19日,薛某到興慶區公安局麗景街派出所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日被興慶區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興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薛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在偵查期間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造成嚴重後果,其犯罪情節較輕,且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屬自首,可減輕處罰。法院參考司法行政機關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全面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量刑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判決被告人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薛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但其既不申報財產又不履行法定義務,且長期躲避法院執行。雖然在偵查期間主動履行義務又主動投案自首,仍然構成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懲處。

警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严厉惩戒!

04

“老賴”拒不還款申請執行人自訴追刑責

董某經營一家加氣塊廠,杜某在其處買加氣塊,欠材料款16.36萬元,陸續歸還8萬元,剩餘8.36萬元一直未還,董某遂向永寧縣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2月7日,永寧縣法院判決被告杜某在15日內支付原告董某材料款8.36萬元。因杜某未按判決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申請人董某於2018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標的額為8.5萬元。執行過程中,該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經向銀行、房產、車管等部門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桑塔納轎車一輛和登記在其妻子薛某名下的經濟適用房一套,執行人員立即採取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又不配合交出車輛,致使無法進行評估拍賣。

4月10日,永寧縣法院依法拘留了杜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後決定不予立案。6月1日,申請執行人董某向永寧縣法院提起自訴,經該院審查,符合《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立案標準,決定予以立案。

該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杜某從2018年年初至5月間曾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個人消費3萬多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於6月1日決定對其實施逮捕措施。被逮捕後,杜某急忙聯繫家人籌錢還款,6月5日,申請執行人董某與被執行人杜某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杜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但不配合人民法院執行,採取拘留措施後仍然不履行義務。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主動向執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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