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一對老人的菜地偷了打了農藥的菜,食用後死亡是誰的責任?

老韋哥969


這個問題有很多網友作答,而且有很多專業律師也作了回答。其中有大部分人從法理的角度解讀,認為老農應該承擔責任。我有點不同看法,下面介紹一下我自己的觀點,歡迎網友討論。

一,法律代表公平公正,更要兼顧社情民意,引導社會正義。一個法律判決不僅要公平公正,更要符合社會正義,符合社會道德和主流民意。一個違法犯罪的盜竊犯,因為其犯罪行為,導致自身死亡的後果,卻要被盜竊的受害人承擔責任,不合法理。儘管受害人的一些行為與犯罪嫌疑人有關,但其沒有犯罪故意,沒有可能預見後果的發生,如果要他們承擔責任,有悖社會正義,有違社情民意。

二,老農由市場購買的一般農藥,並非違例的禁用品,而且施用地點是特定的菜地,非公共場所,一般情況不會造成誤食。即使被盜竊後,如果偷竊者按照清洗後煮熟再食用,也不會發生中毒。其之所以中毒,與老農噴施農藥沒有直接關係,相反是自己的偷竊和不慎重的食用方法,直接導致了後果的發生。

三,有人列舉了拉設電網,投撒鼠藥的案例,用以證明老農同樣應該承擔責任。其實,大家都忽略了一個關鍵主體,那就是拉電網和投鼠藥,是為了防止偷盜和牲畜啃食,而老農噴施農藥是為了防止病害。主觀故意區別極大,法律責任當然也就截然不同。

所以,個人觀點,老農不應該承擔然後責任,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


無奈且向上


從道德層面看,肯定是小偷活該死。從法律角度看,甚至老農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以目前題主描述,老農必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嫌疑及連帶責任。我國對農藥的使用是有嚴格規定的,《農藥管理法規》也是本著防止發生副作用,從而避免農藥對人、畜中毒,不破壞環境等因素出臺的。那麼人吃後死亡,即農藥超標、或是違禁農藥等因素。


老農要不要負責?要從基本的兩大因素來看。一、老農是否主觀故意噴過量農藥,又無任何警示,就是為了防止別人或畜牲偷吃,而導致人、畜死亡。(這種情況下就會觸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無主觀故意,只是防止病蟲害。通常情況下,正常噴灑農藥,符合國家農藥標準,一般不會致人死亡,即使死亡老農不負任何責任。通常導致人畜死亡的都是烈性農藥或過量農藥。 那麼老農很可能負有過失至人死亡的責任。

來看兩個相似的實際案例:去年趙某為防止自家菜地裡青花被老鼠啃食,雲南昆明晉寧區上蒜鎮村民趙某將拌有老鼠藥撒在青花地裡,沒想到把鄰村放羊人段某的20多隻羊全部毒死。晉寧區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過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老趙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例如:萬一有孩子誤吃了),實際導致段某財物遭受損失,但介於其屬於過失行為,所以法院判老趙一年有期徒刑,緩期一年執行。而後放羊人又民事起訴農民,賠償20只羊。(雙方個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二:2015年《華商報訊》報道:農民46歲弓某,自己為防止他人飼養的羊啃咬自家的核桃樹和蘋果樹,便在承包的林地裡撒放農藥,毒死了同村村民放養的8只羊後,竟被公安機關抓了。12月21日,弓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被警方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按照上述兩個案例看,筆者認為:題主所述應該農民負有相應責任,甚至觸犯刑法。(道德不等於法律)

民警提醒:經常有農民為了防止自家的林地、菜地被人偷盜或者被牲畜踐踏、啃咬而噴灑農藥、私拉電網等,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法律。


明辨是非123


案件比較

看到這個案子我想起來幾年前的一個案子,一個老農種的甘蔗,學生放學後經常去他地裡偷吃甘蔗,老農被迫無奈就在甘蔗地周圍拉起來電網,結果電死了兩個小學生。這個案件中的老農是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最明顯的是他私拉電網,當然小學生偷吃甘蔗的行為也不是真正的偷。

老農向自家菜地打藥的行為是正常行為沒有任何違法性。

回到這個案子,老農向自家菜地打農藥的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是那麼全國要有多少農民不敢在種地了因為打藥是犯罪啊。這樣的邏輯思維肯定是不對的。有些人說看看老農打的農藥是不是國家禁止的危害嚴重的農藥,如果是的話就要負責嗎?農民有好多不認字的,那個農藥是國家禁止用的他知道嗎?他在買農藥是問哪個藥效果好他就會買哪個,至於是不是國家禁止使用的他根本不知道。再說,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怎麼會流通的社會上的,這肯定是生產廠家的責任。 小偷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小偷把老農辛辛苦苦種植的蔬菜偷走據為己有的行為一定是違法行為,應受到譴責的。 這種定性是沒有任何爭議的,沒有那個人去讚揚小偷的行為。

小偷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過錯,老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小偷的死與老農的大藥看上去有因果關係,沒有老農的打藥行為就不會出現小偷的死亡,好像老農要為小偷的死亡負責。那我們要思考,如果沒有小偷的偷竊行為,老農向自家菜地打藥行為有錯嗎?老農的打藥行為是完全正當的,是沒有過錯的。小偷偷食行為完全是錯誤的,存在過錯。也就是說小偷的死是因為小偷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因此,老農對小偷的死亡沒有過錯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小偷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


劉輝律師


我認為老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雖然老人給菜打農藥和小偷被毒死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老人並不滿足侵權責任的其他構成要件,因此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給自家種植的蔬菜噴灑農藥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也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因此這個行為本身並不屬於違法行為;其次,給蔬菜噴灑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的,只要不過量噴灑或者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農藥,那麼就沒有過錯。既然,

老人沒有違法行為和過錯兩個要件,則不構成侵權責任,當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況且小偷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道菜農給菜噴灑農藥是普遍現象,就應當預見自己偷的菜很有可能是有農藥的。但他仍然不加清洗就直接食用,最終中毒也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況且他擅自盜竊別人的菜本身就是犯罪行為,每個人都不能因為犯罪行為而獲得利益,如果偷老人的菜被毒死還能要求老人賠償,那以後誰還敢輕易種菜?

當然,如果老人種的菜被別人多次盜竊,他因此懷恨在心,故意在種的菜上噴灑難以清洗的劇毒農藥,在主觀上就是希望或者放任小偷被毒死。在這種情況下小偷因此被毒死的,那麼老人就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小偷家屬也能提起民事賠償。


冰焰


  • 第一、從常理角度來說,農民給自己的菜地打農藥沒有任何過錯,而且本質上這也是一件平常不過的事情,所以可以說老農打農藥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這是前提;
  • 第二、雖然小偷是食用的菜而中毒身亡,看似好像是有因果關係,但是這個菜是偷來的,而不是買來的,所以在老農正常打農藥的情況下,小偷單方面違法偷竊農民的菜食用身亡的情況下,自然因為小偷的違法“偷盜”行為,阻卻了農民承擔責任的條件,所以農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是民事方面。
  • 第三、倘若退一步說,如果真的讓農民承擔責任,那會造成什麼一種情況?小偷偷別人的東西,最後反而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導致自己死亡之後,還得讓農民賠償,那這豈不是還賺了一筆?這種好事如果有,請帶我一個!
  • 第四、從邏輯上來說,小偷明知菜是從農民的地裡偷來的,就應該知道菜可能是被打過農藥的。既然如此,小偷自己不進行清洗直接食用的情況下,顯然自己存在偷這個違法行為,又存在不清洗這個自陷風險動作,而導致自己死亡,怪得了誰呢?

麋鹿說法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說幾句大家參考。因為已經有不少朋友,包括可能是專業律師的網友回答過了,為了保證閱讀效率,我們就說一些更深刻的內容吧。

題主提出的問題,體現的是現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在其他網友的回答,或者跟帖中,有人就在用各種方式吐槽“法律是保護壞人的”,比如說小偷到我家裡來偷東西,萬一要是死在我家裡了,我還得負法律責任。這在很多人眼裡,這樣的法規豈不是在助紂為虐麼?

其實,這裡有不同理念之間的衝突。為了在有限的篇幅內儘可能說清最多的知識,我們來設想一個例子,幫助我們理解和討論題主提出的問題。

我們假設有一個人,這個人很壞很壞,能有多壞就有多壞,壞得讓人神魔三界皆曰該殺!我們就叫這個大壞蛋“秦檜”吧。然後還有一個人,我們叫他“岳飛”吧,岳飛是個好人,非常非常好的好人,好得讓人神魔三界億萬生靈每天都要齊誇一遍;“岳飛真是個好人,大好人啊!”。

然後,因為秦檜太壞了,真的太壞了,於是乎,大好人岳飛就去殺死了秦檜。那麼,請大家想一想,你認為岳飛這樣做對嗎?岳飛這樣一個大好人,殺死了秦檜這樣一個大壞蛋,你認為岳飛做的對嗎?

一種觀點認為,大好人岳飛殺死大壞蛋秦檜,那是為民除害,是俠義之舉,是正義戰勝了邪惡,是大快人心的大好事!岳飛這樣做當然是對的,是應該受到褒獎的。當然了,很顯然,另一種觀點,那就和認為岳飛這樣做是對的不同了,另一種觀點認為岳飛這樣做是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懲處了。

我不知道你同意哪派觀點。但我想,我們都應該知道,後一派觀點,就是認為岳飛殺秦檜是犯罪了的觀點,才是現代文明下的觀點,才符合現代文明的法制理念。

為什麼?

簡明扼要的說;有句話叫做“程序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石”,還有句話叫做“暴力是公權力的事”。大家要記住;任何一個人不管多壞,在法庭(和執法機關)依法判決其應該受到何種懲處之前,都不應該受到懲罰(天賦人權,非經法律途徑不得剝奪)!

題主題面中說的事情,還有一些網友說的例子,那個小偷再壞,在他的權利被法庭依法剝奪之前,他都是享有天賦人權的,這個人權是“天賦”的,和他的道德高低無關,一個小偷做的壞事,只能由法庭(執法機關)依法判定和懲戒他,如果你作為一個“自然人”,用多打農藥的辦法,或者用在自己家裡把小偷弄死的辦法懲戒小偷,那都是你把自己當法庭和監獄(這樣的國家執法機關)了!而事實上,你不是法庭監獄,你代表不了法律,你無權懲戒違法犯罪者。你可以報案,可以舉報,可以正當防衛,但你不能把自己當警察!把自己當正義,你不能把自己當法律!暴力是公權力的事!你要是(客觀非必要而主觀故意的)傷害了小偷,不管這個小偷多遭人恨,那就是你越權了,你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們要知道;除非由法庭按著法律規定判處某個人該受什麼懲罰,要不然,任何人或者任何組織都無權決定“秦檜該死”,除非執法機關按著法庭判決執行,要不然秦檜再壞,你也不能殺了他。大家要明白,秦檜再壞,如何懲罰秦檜也得由法庭按著法律說了才算,在法庭沒有明確判定一個人犯罪之前,這個人的犯罪行為再鐵證如山,那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小偷就是偷了你的東西,被警察抓住了,你也不能上去把小偷打個半死,小偷該不該死,那得由法庭按著法律來判斷才行。

我們中國在“建設”法制社會,既然是建設法制社會,那就是說原來不是法制社會,要是已經是法制社會了,那就不用“建設”了,對不對?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是“法制觀念淡薄”,包括社會大眾的法制觀念淡薄,也包括某些生活在這個社會中,做不到“出汙泥而不染”的法律界專業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所以,在這裡我們還得再說一遍;小偷偷了你的東西,懲罰小偷是“公權力”的事,是法律的事,是警察法庭的事,你作為當事人,是不能直接懲罰偷你東西的小偷的!

而且,這很重要,非常重要,這是現代文明的基本理念,甚至這就是文明,這才是文明!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去懲罰(所謂的)壞人,都搞遠古遺留下了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那一套,那這個世界就成了弱肉強食的野蠻叢林了!大家想一想,不要說現在都二十一世紀了,就是在原來的帝王時代,那也是要講規矩,講程序的。過去的帝王,身居九五而家天下,要是想懲處那個“壞人”,(除非昏庸無道,要不然)那也不能由著自己的性子喜好來,(一般來講)也得“三法司會審”,或者“交部議處”,走(當時的)法律途徑才行。

當然了,最後,我還得說明一下,我們在這裡強調現代文明的法制理念,強調法庭才有判決權,不是說另一派的看法就一點道理都沒有了,只是我們生活在現代文明之中,不是生活在“強者為王”的蠻荒叢林裡,所以有限的篇幅內,我們必須要講現代文明的理念和規則。而且,這裡的事情很複雜,比如說,比如說還有個代表公權力的執法機關的公信力的問題,公權力(法庭和執法機關)必須要有公信力才行,要不然,萬一法庭和執法機關失去了公信力,人們不再相信公權力能保護自己,那麼從“私設公堂”到“黑社會”,都必然會出現的。

好了,就說這些吧,中國建設法制和法治社會的努力,“還在路上”,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或者解決的不太好,希望未來的中國會越來越好!上面這些內容供大家參考,拋磚引玉,歡迎斧正,期待在交流中共同進步。


137億年前的氫二氧一


誰能給小偷證明他偷了老人打了農藥的菜呢?那只有小偷家人知道,但作為與案例中人有直接關係的人,既使是證言也不會被採信的,這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劃分。何況老人既使打了農藥,但也只是為了給蔬菜殺蟲。至於給蔬菜殺蟲所用藥,基本上都是低毒且殘效期在一週左右的農藥。這種農藥雖毒性小,但在規定範圍內是不能採食用的,一但食用照樣會傷及性命,這是不可置疑的,也是不能允許的。小偷既然偷了吃後死亡,那也怪他自己不勞而獲的下場。別人的東西為什麼要佔為己有?別人能豐衣足食,為什麼自己就不能呢?所以,盜取別人的果實,無論結果怎樣都與主人無關。因為給蔬菜殺蟲是正常的管理方式,並沒有觸犯法律。因此,如果小偷家人就是告了菜農,作為法官是不會判菜農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為了正義,不可能支持不正義的犯罪行為,成為贏家,這是法律的權威性,也是保護社會正常的措施。


碧野28


不管種菜的是什麼人,也不管別人是否通過正當渠道吃了你種的菜,關鍵是人家因此把命丟了,種菜打藥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了。


記得小時候,有書君也曾有過跟著哥哥們到瓜農家偷瓜的經歷,那時候從未擔心過偷吃東西會丟了性命。



那些年,人們把人命看得很重要,哪怕是自己少收入些,也不會為了保證產量,直接在自己種的瓜果蔬菜上打農藥,因為大家知道,這些東西都是人要吃進肚子裡的。


而現在,少了農藥是種不好莊稼的,農藥毒性小了是治不了病蟲害的,治不了病蟲害就會影響產量和收入,所以偷吃打了農藥的蔬菜丟了命也是可能發生的。



人們常說,和生死相比其他一切都是小事,而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因偷菜而丟了性命,那麼不管是間接還是直接致人喪命者,必然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然從這件事情的性質來分析,這對老人肯定是要負擔民事法律責任,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至於賠償多少,這要看他們購買農藥的渠道是否合法合規,使用農藥時對農藥毒性是否瞭解。



假如,老人的農藥是從正規藥店購得,那麼出售農藥的單位或店鋪就要承擔主要責任,老人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一般這種可能性是比較小的,因為能吃死人的農藥毒性一定非常大,從國家食品安全生產管理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農藥是絕對不會在正規單位或店鋪中出售的。


假如,老人的農藥是從非法經營者手中購買,而且也知道農藥毒性大。


首先老人購買農藥的渠道不合法,這是責任之一;其次是老人明知道毒性大還要用

,這是責任二。


如果老人事先對農藥的情況一無所知,是受售藥者矇蔽,那麼只需承擔第一種責任。


倘若非法經營農藥者事後有跡可循,應在追究其非法出售高毒農藥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其因此致死人命的責任,這樣老人的責任就相對輕些。


倘若事後無法找到出售農藥者,那麼老人就得承擔全部責任。


當然這些都是自己的理解,具體如何裁決,還需通過法律途徑對事件調查分析後,得出結論。


24幀半


如果連自身合法所得的私有財產都不能保護,還何談法律。不管主觀,客觀,老農都是在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這是天然不可侵犯的,是必須受法律保護的。二是小偷(按題主說的)是在違法侵害別人利益,不能因為死亡而抵消,這是主觀故意和後果不可期的行為,必須受法律制裁。三是老農所取得的藥品是正式合法(至少沒有人對賣藥者進行管制)的交易所得,不存在故意主觀違法。四是違法成本低,補償高,執法不嚴,不公,造成小偷有理現象存在,且人治一直且可見之將來遠遠高於法治,又造成法律執行的不對等,以上原因,老農有理沒理法官都能判,而社會,如你我只能憤慨或高興,但於法治的作用卻減弱了。這才是最可悲的。建議,法律就是法律,必須完善,必須公平公正,且高於一切,二是普法任重道遠,可借鑑朱重八,懂,知道,第一次輕,第二次重。不知不懂一律重罰。


書筆齋


這就是小偷沒有好運,偷別人東西的下場,只要是個正常人都會恨小偷,別人辛辛苦苦種的菜,還沒有享用,小偷就來搶別人的果食,出了意外,活該,再說啦,菜打農藥是在正常不過的,防止害蟲,並沒有惡意打藥去害人,也該這小偷命不好,誰讓他嘴賤,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去偷去搶,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