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一对老人的菜地偷了打了农药的菜,食用后死亡是谁的责任?

老韦哥969


这个问题有很多网友作答,而且有很多专业律师也作了回答。其中有大部分人从法理的角度解读,认为老农应该承担责任。我有点不同看法,下面介绍一下我自己的观点,欢迎网友讨论。

一,法律代表公平公正,更要兼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正义。一个法律判决不仅要公平公正,更要符合社会正义,符合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一个违法犯罪的盗窃犯,因为其犯罪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后果,却要被盗窃的受害人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尽管受害人的一些行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但其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可能预见后果的发生,如果要他们承担责任,有悖社会正义,有违社情民意。

二,老农由市场购买的一般农药,并非违例的禁用品,而且施用地点是特定的菜地,非公共场所,一般情况不会造成误食。即使被盗窃后,如果偷窃者按照清洗后煮熟再食用,也不会发生中毒。其之所以中毒,与老农喷施农药没有直接关系,相反是自己的偷窃和不慎重的食用方法,直接导致了后果的发生。

三,有人列举了拉设电网,投撒鼠药的案例,用以证明老农同样应该承担责任。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关键主体,那就是拉电网和投鼠药,是为了防止偷盗和牲畜啃食,而老农喷施农药是为了防止病害。主观故意区别极大,法律责任当然也就截然不同。

所以,个人观点,老农不应该承担然后责任,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


无奈且向上


从道德层面看,肯定是小偷活该死。从法律角度看,甚至老农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以目前题主描述,老农必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及连带责任。我国对农药的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农药管理法规》也是本着防止发生副作用,从而避免农药对人、畜中毒,不破坏环境等因素出台的。那么人吃后死亡,即农药超标、或是违禁农药等因素。


老农要不要负责?要从基本的两大因素来看。一、老农是否主观故意喷过量农药,又无任何警示,就是为了防止别人或畜牲偷吃,而导致人、畜死亡。(这种情况下就会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无主观故意,只是防止病虫害。通常情况下,正常喷洒农药,符合国家农药标准,一般不会致人死亡,即使死亡老农不负任何责任。通常导致人畜死亡的都是烈性农药或过量农药。 那么老农很可能负有过失至人死亡的责任。

来看两个相似的实际案例:去年赵某为防止自家菜地里青花被老鼠啃食,云南昆明晋宁区上蒜镇村民赵某将拌有老鼠药撒在青花地里,没想到把邻村放羊人段某的20多只羊全部毒死。晋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老赵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例如:万一有孩子误吃了),实际导致段某财物遭受损失,但介于其属于过失行为,所以法院判老赵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而后放羊人又民事起诉农民,赔偿20只羊。(双方个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2015年《华商报讯》报道:农民46岁弓某,自己为防止他人饲养的羊啃咬自家的核桃树和苹果树,便在承包的林地里撒放农药,毒死了同村村民放养的8只羊后,竟被公安机关抓了。12月21日,弓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警方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上述两个案例看,笔者认为:题主所述应该农民负有相应责任,甚至触犯刑法。(道德不等于法律)

民警提醒:经常有农民为了防止自家的林地、菜地被人偷盗或者被牲畜践踏、啃咬而喷洒农药、私拉电网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


明辨是非123


案件比较

看到这个案子我想起来几年前的一个案子,一个老农种的甘蔗,学生放学后经常去他地里偷吃甘蔗,老农被迫无奈就在甘蔗地周围拉起来电网,结果电死了两个小学生。这个案件中的老农是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最明显的是他私拉电网,当然小学生偷吃甘蔗的行为也不是真正的偷。

老农向自家菜地打药的行为是正常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

回到这个案子,老农向自家菜地打农药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那么全国要有多少农民不敢在种地了因为打药是犯罪啊。这样的逻辑思维肯定是不对的。有些人说看看老农打的农药是不是国家禁止的危害严重的农药,如果是的话就要负责吗?农民有好多不认字的,那个农药是国家禁止用的他知道吗?他在买农药是问哪个药效果好他就会买哪个,至于是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他根本不知道。再说,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怎么会流通的社会上的,这肯定是生产厂家的责任。 小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小偷把老农辛辛苦苦种植的蔬菜偷走据为己有的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应受到谴责的。 这种定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没有那个人去赞扬小偷的行为。

小偷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老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小偷的死与老农的大药看上去有因果关系,没有老农的打药行为就不会出现小偷的死亡,好像老农要为小偷的死亡负责。那我们要思考,如果没有小偷的偷窃行为,老农向自家菜地打药行为有错吗?老农的打药行为是完全正当的,是没有过错的。小偷偷食行为完全是错误的,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小偷的死是因为小偷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老农对小偷的死亡没有过错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小偷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


刘辉律师


我认为老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虽然老人给菜打农药和小偷被毒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老人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给自家种植的蔬菜喷洒农药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也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因此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给蔬菜喷洒农药是为了防治病虫害的,只要不过量喷洒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那么就没有过错。既然,

老人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两个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小偷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菜农给菜喷洒农药是普遍现象,就应当预见自己偷的菜很有可能是有农药的。但他仍然不加清洗就直接食用,最终中毒也是他自担风险的结果,怨不得任何人。况且他擅自盗窃别人的菜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每个人都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如果偷老人的菜被毒死还能要求老人赔偿,那以后谁还敢轻易种菜?

当然,如果老人种的菜被别人多次盗窃,他因此怀恨在心,故意在种的菜上喷洒难以清洗的剧毒农药,在主观上就是希望或者放任小偷被毒死。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因此被毒死的,那么老人就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小偷家属也能提起民事赔偿。


冰焰


  • 第一、从常理角度来说,农民给自己的菜地打农药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本质上这也是一件平常不过的事情,所以可以说老农打农药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这是前提;
  • 第二、虽然小偷是食用的菜而中毒身亡,看似好像是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个菜是偷来的,而不是买来的,所以在老农正常打农药的情况下,小偷单方面违法偷窃农民的菜食用身亡的情况下,自然因为小偷的违法“偷盗”行为,阻却了农民承担责任的条件,所以农民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是民事方面。
  • 第三、倘若退一步说,如果真的让农民承担责任,那会造成什么一种情况?小偷偷别人的东西,最后反而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死亡之后,还得让农民赔偿,那这岂不是还赚了一笔?这种好事如果有,请带我一个!
  • 第四、从逻辑上来说,小偷明知菜是从农民的地里偷来的,就应该知道菜可能是被打过农药的。既然如此,小偷自己不进行清洗直接食用的情况下,显然自己存在偷这个违法行为,又存在不清洗这个自陷风险动作,而导致自己死亡,怪得了谁呢?

麋鹿说法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说几句大家参考。因为已经有不少朋友,包括可能是专业律师的网友回答过了,为了保证阅读效率,我们就说一些更深刻的内容吧。

题主提出的问题,体现的是现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其他网友的回答,或者跟帖中,有人就在用各种方式吐槽“法律是保护坏人的”,比如说小偷到我家里来偷东西,万一要是死在我家里了,我还得负法律责任。这在很多人眼里,这样的法规岂不是在助纣为虐么?

其实,这里有不同理念之间的冲突。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尽可能说清最多的知识,我们来设想一个例子,帮助我们理解和讨论题主提出的问题。

我们假设有一个人,这个人很坏很坏,能有多坏就有多坏,坏得让人神魔三界皆曰该杀!我们就叫这个大坏蛋“秦桧”吧。然后还有一个人,我们叫他“岳飞”吧,岳飞是个好人,非常非常好的好人,好得让人神魔三界亿万生灵每天都要齐夸一遍;“岳飞真是个好人,大好人啊!”。

然后,因为秦桧太坏了,真的太坏了,于是乎,大好人岳飞就去杀死了秦桧。那么,请大家想一想,你认为岳飞这样做对吗?岳飞这样一个大好人,杀死了秦桧这样一个大坏蛋,你认为岳飞做的对吗?

一种观点认为,大好人岳飞杀死大坏蛋秦桧,那是为民除害,是侠义之举,是正义战胜了邪恶,是大快人心的大好事!岳飞这样做当然是对的,是应该受到褒奖的。当然了,很显然,另一种观点,那就和认为岳飞这样做是对的不同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岳飞这样做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了。

我不知道你同意哪派观点。但我想,我们都应该知道,后一派观点,就是认为岳飞杀秦桧是犯罪了的观点,才是现代文明下的观点,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制理念。

为什么?

简明扼要的说;有句话叫做“程序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石”,还有句话叫做“暴力是公权力的事”。大家要记住;任何一个人不管多坏,在法庭(和执法机关)依法判决其应该受到何种惩处之前,都不应该受到惩罚(天赋人权,非经法律途径不得剥夺)!

题主题面中说的事情,还有一些网友说的例子,那个小偷再坏,在他的权利被法庭依法剥夺之前,他都是享有天赋人权的,这个人权是“天赋”的,和他的道德高低无关,一个小偷做的坏事,只能由法庭(执法机关)依法判定和惩戒他,如果你作为一个“自然人”,用多打农药的办法,或者用在自己家里把小偷弄死的办法惩戒小偷,那都是你把自己当法庭和监狱(这样的国家执法机关)了!而事实上,你不是法庭监狱,你代表不了法律,你无权惩戒违法犯罪者。你可以报案,可以举报,可以正当防卫,但你不能把自己当警察!把自己当正义,你不能把自己当法律!暴力是公权力的事!你要是(客观非必要而主观故意的)伤害了小偷,不管这个小偷多遭人恨,那就是你越权了,你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要知道;除非由法庭按着法律规定判处某个人该受什么惩罚,要不然,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无权决定“秦桧该死”,除非执法机关按着法庭判决执行,要不然秦桧再坏,你也不能杀了他。大家要明白,秦桧再坏,如何惩罚秦桧也得由法庭按着法律说了才算,在法庭没有明确判定一个人犯罪之前,这个人的犯罪行为再铁证如山,那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小偷就是偷了你的东西,被警察抓住了,你也不能上去把小偷打个半死,小偷该不该死,那得由法庭按着法律来判断才行。

我们中国在“建设”法制社会,既然是建设法制社会,那就是说原来不是法制社会,要是已经是法制社会了,那就不用“建设”了,对不对?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是“法制观念淡薄”,包括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也包括某些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做不到“出污泥而不染”的法律界专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在这里我们还得再说一遍;小偷偷了你的东西,惩罚小偷是“公权力”的事,是法律的事,是警察法庭的事,你作为当事人,是不能直接惩罚偷你东西的小偷的!

而且,这很重要,非常重要,这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甚至这就是文明,这才是文明!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去惩罚(所谓的)坏人,都搞远古遗留下了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那一套,那这个世界就成了弱肉强食的野蛮丛林了!大家想一想,不要说现在都二十一世纪了,就是在原来的帝王时代,那也是要讲规矩,讲程序的。过去的帝王,身居九五而家天下,要是想惩处那个“坏人”,(除非昏庸无道,要不然)那也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喜好来,(一般来讲)也得“三法司会审”,或者“交部议处”,走(当时的)法律途径才行。

当然了,最后,我还得说明一下,我们在这里强调现代文明的法制理念,强调法庭才有判决权,不是说另一派的看法就一点道理都没有了,只是我们生活在现代文明之中,不是生活在“强者为王”的蛮荒丛林里,所以有限的篇幅内,我们必须要讲现代文明的理念和规则。而且,这里的事情很复杂,比如说,比如说还有个代表公权力的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的问题,公权力(法庭和执法机关)必须要有公信力才行,要不然,万一法庭和执法机关失去了公信力,人们不再相信公权力能保护自己,那么从“私设公堂”到“黑社会”,都必然会出现的。

好了,就说这些吧,中国建设法制和法治社会的努力,“还在路上”,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或者解决的不太好,希望未来的中国会越来越好!上面这些内容供大家参考,抛砖引玉,欢迎斧正,期待在交流中共同进步。


137亿年前的氢二氧一


谁能给小偷证明他偷了老人打了农药的菜呢?那只有小偷家人知道,但作为与案例中人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使是证言也不会被采信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何况老人既使打了农药,但也只是为了给蔬菜杀虫。至于给蔬菜杀虫所用药,基本上都是低毒且残效期在一周左右的农药。这种农药虽毒性小,但在规定范围内是不能采食用的,一但食用照样会伤及性命,这是不可置疑的,也是不能允许的。小偷既然偷了吃后死亡,那也怪他自己不劳而获的下场。别人的东西为什么要占为己有?别人能丰衣足食,为什么自己就不能呢?所以,盗取别人的果实,无论结果怎样都与主人无关。因为给蔬菜杀虫是正常的管理方式,并没有触犯法律。因此,如果小偷家人就是告了菜农,作为法官是不会判菜农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为了正义,不可能支持不正义的犯罪行为,成为赢家,这是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保护社会正常的措施。


碧野28


不管种菜的是什么人,也不管别人是否通过正当渠道吃了你种的菜,关键是人家因此把命丢了,种菜打药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了。


记得小时候,有书君也曾有过跟着哥哥们到瓜农家偷瓜的经历,那时候从未担心过偷吃东西会丢了性命。



那些年,人们把人命看得很重要,哪怕是自己少收入些,也不会为了保证产量,直接在自己种的瓜果蔬菜上打农药,因为大家知道,这些东西都是人要吃进肚子里的。


而现在,少了农药是种不好庄稼的,农药毒性小了是治不了病虫害的,治不了病虫害就会影响产量和收入,所以偷吃打了农药的蔬菜丢了命也是可能发生的。



人们常说,和生死相比其他一切都是小事,而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因偷菜而丢了性命,那么不管是间接还是直接致人丧命者,必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从这件事情的性质来分析,这对老人肯定是要负担民事法律责任,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这要看他们购买农药的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使用农药时对农药毒性是否了解。



假如,老人的农药是从正规药店购得,那么出售农药的单位或店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老人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一般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能吃死人的农药毒性一定非常大,从国家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农药是绝对不会在正规单位或店铺中出售的。


假如,老人的农药是从非法经营者手中购买,而且也知道农药毒性大。


首先老人购买农药的渠道不合法,这是责任之一;其次是老人明知道毒性大还要用

,这是责任二。


如果老人事先对农药的情况一无所知,是受售药者蒙蔽,那么只需承担第一种责任。


倘若非法经营农药者事后有迹可循,应在追究其非法出售高毒农药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其因此致死人命的责任,这样老人的责任就相对轻些。


倘若事后无法找到出售农药者,那么老人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些都是自己的理解,具体如何裁决,还需通过法律途径对事件调查分析后,得出结论。


24帧半


如果连自身合法所得的私有财产都不能保护,还何谈法律。不管主观,客观,老农都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这是天然不可侵犯的,是必须受法律保护的。二是小偷(按题主说的)是在违法侵害别人利益,不能因为死亡而抵消,这是主观故意和后果不可期的行为,必须受法律制裁。三是老农所取得的药品是正式合法(至少没有人对卖药者进行管制)的交易所得,不存在故意主观违法。四是违法成本低,补偿高,执法不严,不公,造成小偷有理现象存在,且人治一直且可见之将来远远高于法治,又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对等,以上原因,老农有理没理法官都能判,而社会,如你我只能愤慨或高兴,但于法治的作用却减弱了。这才是最可悲的。建议,法律就是法律,必须完善,必须公平公正,且高于一切,二是普法任重道远,可借鉴朱重八,懂,知道,第一次轻,第二次重。不知不懂一律重罚。


书笔斋


这就是小偷没有好运,偷别人东西的下场,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恨小偷,别人辛辛苦苦种的菜,还没有享用,小偷就来抢别人的果食,出了意外,活该,再说啦,菜打农药是在正常不过的,防止害虫,并没有恶意打药去害人,也该这小偷命不好,谁让他嘴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偷去抢,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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