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6大闪光点

你知道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6大闪光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事件回顾: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里简称《管理办法》)。在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该《办法》就是最好的体现。国家税务总局这一惠企利民的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不仅切实减了轻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减少税收风险,在更大程度上为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给与了充分的保障。这里,小编汇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六大闪光点。

闪光点一: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指出: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这是企业所得税第一次对税前扣除凭证明确进行了规定,极大方便了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效率,降低了企业办税风险。

闪光点二:收款凭证促发展

《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但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情况,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是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是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可以确定的是,《管理办法》实施后,会更进一步减除相关企业代开发票的负担,促进企业业务的健康发展。

闪光点三:兼顾措施更标准

《管理办法》中提出以下情况: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税务机在关证实企业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很大程度上保障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又尊重了实际情况,兼顾措施更加标准。

闪光点四:追补扣除兼实际

考虑到一些实际因素,如进货合同、商务项目纠纷等,企业在支出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应该怎么办?《管理办法》中指出: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一追补扣除的措施,兼顾到了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实际遇到的情况,凸显合理性、规范性。

闪光点五:简化高效的分摊规定

《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企业如果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将可高效的简化企业税务处理,减少税务风险。

闪光点六:与时俱进的规范管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众多领域的创新应用,极大带动了国家经济活力,促进了我国消费市场的空前繁荣。众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比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抽奖金额、红包、购物优惠券等,这些零零碎碎的支出很难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因此,《管理办法》与时俱进,明确的指明:税前扣除凭证为个人的情况,以内部凭证作为支出凭证。需要切记的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相关企业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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