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拿果凍餵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旦旦街de陳小姐


  • 這個問題不經典。

  • 提一個經典的問題,看看怎麼辦?

  • 一個人沿著你走過的路,跟著一走,結果摔死了,會不會因為你走過這條路,也要你負責賠點什麼???


女媧補天造人


果凍如果是合格產品,噎死孩子,超市無責任;果凍如果有毒,毒死孩子,超市有責任。

我想說這個事件的另一個角度:中國式巨嬰症有個特點就是,一旦出事,責任不是我的,而是你的,只要在你的空間,在你的時間,用你的東西,你就應該承擔責任,你就要賠償我的損失,這是很多國人的邏輯,這已經成為定理。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結果孩子噎死,完全符合中國巨嬰症思維,你的空間,在你家超市吧,你的時間,營業時間吧,你的東西,你家賣的果凍吧,所以按照巨嬰思維,這個老人完全會倒打一耙,惡人先告狀,反咬一口,把責任都推到別人身上,就他自己是乾淨的,是無辜的,是可憐的,是受害人,你們都不應該欺負他,不要批評他。

這個問題怎麼看?只要產品合格,超市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是我們必須要明確的一個道理,也是依法的認定。

在很久以前,就有這麼一個案例,孩子吃果凍噎死,家屬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鉅額賠償,二審中院認為,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果凍符合國家頒佈的行業標準,屬於合格產品。果凍這種食品含膠體高、彈性大,咀嚼和吞嚥能力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果凍的這一特點已被大眾認知並接受,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果凍已在產品上印有警示標識,而且該標識明顯,用詞恰當,足以引起購買者的注意,並不存在瑕疵。因此,死者的父母以產品有缺陷為由要求某超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死者父母所有的訴訟請求。不過,某超市作為人道主義援助,自願向小元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錢。


韓東言


對這個問題,首先題目問得並不是太準確,第一個就是沒有寫明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是什麼?是果凍本身有毒,還是因為孩子在吃果凍的時候因為吃法不當導致死亡?第二個就是題目當中也沒有交代清楚,老人拿果凍是什麼意思?是偷的意思?還是因為只是暫時沒付款的情況下把果凍給小孩吃了?因為現在在超市購物,很多人都是在沒付錢的情況下就打開包裝吃了,最後拿空包裝去結賬,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也不能說人家是屬於偷盜行為。

只能說,即便老人是屬於偷盜的情況下,如果果凍本身是存在問題的,依然是可以追究果凍廠家和超市的責任的。注意一定是果凍存在問題的情況下,超市才會承擔責任,如果果凍沒有問題,超市不需要承擔責任!

因為偷超市的東西和果凍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死亡,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夠混為一談。

另外,即便果凍存在問題,超市需要向老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老人是屬於偷盜行為,超市依然也可以追究老人偷盜的責任!

一般果凍上都會有明確的提示語,就像下圖這樣:

通過這樣的提示語,我們可以獲得兩個信息:一個就是,果凍這種食物確實存在一種食用風險,所以大家在吃果凍的時候一定要小心,特別不要一大口的吸入的吃法,這樣容易吸入氣管當中導致窒息。

另外一個就是,只有這樣明確提示的果凍才是合格的果凍,如果果凍製作的比較小,又沒有盡到合理的警示義務,那麼果凍的生產廠家和超市都有可能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超市引進了不合格產品質量標準的果凍,超市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小孩死亡系果凍質量問題造成的,那麼,超市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老人在這個過程當中肯定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老人作為一個成年人負有對未成年人監護的義務,既然此時是老人帶小孩出去超市玩,並且拿果凍為小孩食用,老人應當對小孩食用果凍的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如果出現了監護失誤,在超市和生產廠家都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恐怕只有老人自己來承擔這個責任後果了,要想追究別人的賠償責任是比較難的。


任律師工作室


在頭條裡,這類的提問實在太多了。

有小偷偷電瓶被電死了,要不要賠償?有小偷入室盜竊,從樓上摔死了,要不要賠償?有……

其實,真要是有這樣的事件發生在我們生活當中,並不是什麼奇葩事情,更不是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真有幼兒在超市因吃果凍而死亡,這並不是賠錢不賠錢的問題,而是一起人命關天的刑事案。


人們也不必為錢的問題而譴責幼兒的監護人,一個可憐巴巴失去孫兒的老年人,這個老人內心無比崩潰,根本無法向自己的家人交待,希望更不要向可憐的老人傷口撒鹽了。

真要出現了這種案件,公安機關將首先介入,因為這一起人命關天的大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幼兒死亡的原。

首先驗屍,查明死亡的原因。

如果要是因為中毒而死亡,立即羈押超市老闆,然後追查食物來源,對於|證據鏈確認後移交檢察院,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

至於那個賠償卻是板上釘釘的事。

如果要是因為幼兒將果凍誤入氣管而窒息而亡, 不論古今中外的法律,商家都負有采取救護的責任, 至於賠償,那只是多少的問題,想一點責任不負那是說不過去的。

至於老年人是不是小偷,在出現重大失誤時面前,任何愚蠢的人都不會承認的,即使這個老頭是一個偷竊慣犯,即使他有偷一個果凍的目的,也不能把他定性為偷,因為他還沒有走出商場的收銀臺,以及電子商品檢測屏。

因為他可以拿著空包裝袋兒到收銀臺去付款,另外監控也將記錄到超市內每一個人的行動。


趙志軍001


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表示很無奈!究竟要不要賠錢,請聽我公正簡評:

不要動不動就談錢嘛!責任不明確,誰是誰非也不分!就張口這賠、那賠,真是face沒了!

責任究竟歸誰:

超市公告明文規定:超市內嚴禁隨便私拆商品包裝,凡私自動拆吃商品按偷竊行為追究責任人責任!那麼老人餵食小孩果凍究竟在超市哪個區域發生行為成了責任追究的關鍵!

一、食品試用體驗區!超市有責任對食品安全進行提示及預防!果凍至幼孩死亡,已多次發生!超市有責任做好果凍試食的食品安全工作!如老人在該區發生餵食行為!責任依法由超市負責!

二、超市內部銷售區!老人未經允許私自打開貨架食品進行餵食!那行為本身責任在於老人違反超市規定,屬違法行為!故意侵害超市財產利益!應

該追究老人侵權責任!而老人餵食行為也違反了超市及食品包裝上的安全提示及監護人日常監護常識,導致孩子身亡!責任完全由老人自己承擔!事件發生後,超市有責任及時採取報警及公眾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急救措施!若超市不聞不問、不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傷害損失,超市依法承擔相關社會責任!

三、超市結算區外!老人餵食行為屬個人行為,由於未按照超市及食品包裝上的安全提示及監護人日常監護常識,導致孩子身亡!責任完全由老人自己承擔!但事件發生後,超市也應該及時進行相關措施同第二點!

你認為這種孩子傷亡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歡迎有不同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你的關注和閱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超市是有一定責任的,有可能要賠錢。

首先,應當搞清造成小孩死亡的原因。

小孩子是因為吃果凍而死亡的,這也就是說,果凍是造成小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那麼這說明果凍本身就有問題了,根據有關報道:有些果凍形狀及大小不合格,就有可能造成兒童的死亡。

所以超市賣的果凍有可能是不合格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產品不符合保障人們身體健康和安全的,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所以。果凍本身有問題,才是造成小孩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當然這需要有關方面的鑑定,具體結果以鑑定為準。

如果鑑定結果確實是因為果凍的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那麼商場超市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了。



其次,老人在超市裡偷拿著果凍和喂孩子果凍,都不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老人在超市裡偷拿果凍,這是不對的。但是偷拿果凍與造成小孩死亡的侵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偷拿果凍是應當受到處罰,罰款、拘留都可以。但是偷拿果凍不會造成小孩的死亡,正常情況下,喂小孩果凍也不會造成小孩的死亡的。

所以偷拿果凍固然不對,但是與小孩死亡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

最後,商場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鑑於小孩的監護人有一定的過錯,所以,超市只能對產品質量問題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但是無論怎麼說?我小孩子的家屬起訴商場超市,超市多少是要賠償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若有不妥,還望指正。


法重情深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提問,並且希望我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超市是沒有辦法對於孩子的死亡負責的,對於您所描述的事情主要分為兩個關鍵點,第一,超市不允許吃東西,所以老人偷偷餵食也只是擅自在不經過允許的情況下執行的,所以屬於違規行為。第二,老人餵食果凍產品,經過日常市場的調查一般果凍都會有註明不應該三歲以下孩子食用,所以餵食不正確的產品所產生的後果應該本人負責。綜上所述超市沒有辦法對您的影響負責。

另外,如果在救治過程中超市對此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就另當別論了,比如購物車或者堆積物擋住了通道等等,當然這種情況要根據當時的情況決定,具體還要看雙方律師的取證和溝通,

最後,給予一些建議:對於孩子意外死亡這件事相信很多家長都很痛心,但是還是希望從根本出發,客觀的看待問題,如果是自身的問題導致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管怎樣家長還是應該起到積極的作用的,另外支持各位如果權益受到損失後要進行主動維權,可是還有一方面,倘若不是對方責任,那麼就不要進行沒有必要的維權爭奪了,第一是對於自己經濟的損失,因為律師還有索證等都需要費用的支持;第二是因為對外也不好看,這種無理取鬧下去並不會得到任何期待的結果,反而適得其反。因此,對於描述的提問,如果不存在救治方面的違規行為,只是單純提問所述的情況,我們並不支持進行起訴,因為超市並不存在任何問題。


孕媽學堂


果凍都是有警示語的,何況沒購買,因此一般情況下超市不需要負責

不知道大家吃果凍的時候,有沒有發現,其實果凍是有警示語的。


也就是說吃果凍的確存在風險,容易劃入呼吸道等進而產生危險。正因為如此,果凍才會都做了這樣的提示。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忽視提示,採取危險的喂孩子果凍這個行為,本身就應該自身承擔最大的責任。

除非,果凍沒有這個警示語,那麼另當別論。

如果沒有這句話,果凍就屬於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超市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而導致他人產生危險,那麼會面臨一定的責任。

下圖這個,法院是支持了賠償了的

什麼情況下,超市可能會面臨一定的責任

第一,就是我說的果凍不符合安全標準

那麼販賣不合格的產品,肯定這會帶來潛在的危害。甚至果凍的廠商都會面臨處罰。

畢竟,即使沒有這個事,普通消費者購買回家也容易出問題。

第二,超市沒有盡到救助的義務

如果當時孩子出現問題,超市麻木不仁也不知道幫忙救助,叫個救護車,那麼可能會面臨一定的責任。

但是這種情況,其實普遍很難存在。

很明顯,此類事故最大的責任依然是當時的監護人

據說,生活中,不少人有先吃了,再付賬的習慣,這個習慣也衍生到了超市。

一度筆者看見不少人因為這個話題討論不休,一些人認為必須給錢才使用。但是也有人認為這個和去飯店吃飯,找消費後結賬一樣,只要自己最終付費,其實沒有任何問題。

我不討論這個行為對錯。

但是法律上,毋庸置疑的是,作為當時孩子的監護人和照看人。讓孩子置於這樣的危險中,自己不合理的給孩子餵食活動。

自身當然要承擔最大的責任。

因此,再次提醒,父母們,長點心啊,每天看頭條都很多讓人痛心的意外事故。

開水鍋燙傷


打麻將孩子溺亡

不得不說,這時候即使有了賠償,你的孩子受的苦可以消除嗎?你的孩子的命可以挽回嗎?

所以,家長們,做個合格點的父母吧,不求培養孩子成龍成鳳,好歹儘量讓他們少點意外,健康長大。


廖彩琳律師


為什麼要賠錢????我就不明白了 有正常三觀的人都知道不關超市的事情吧 弄明奇妙的 沒付錢呢 拿來就直接喂 如果不是孩子吃的太急就是老人喂的著急一塞結果嗆住了 沒有拍出來是因為怕人看見吃東西了 就硬憋死了 這也要超市負責?誰慣得臭毛病啊 自己的錯不自己負責讓別人負責? 照這個意思我在平地上摔了一跤我能不能找城建局問問他們什麼破路啊 都把我拌摔了 賠錢?腦殘有病的才會說要賠償呢 (¬_¬)別他媽人道不人道 做這種事的時候想沒想過別人?就沒做一個人該做的事還論什麼人道?


馬利亞小妖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在微博上看到的一個事例。

女孩偷東西被抓住,自殺後超市被索賠85萬。

這個故事說的是在甘肅,有一個女孩在超市買東西的時候偷了超市的晾衣鉤。而超市隨後把他電話把他母親叫來。母親趕到現場賠償並責罵了女孩。女孩回家後由於想不開跳樓自殺,而母親就圍著超市不放,最終把超市告上法庭,法庭判超市賠償85萬。


我個人認為超市做的沒錯,抓住女孩並沒有對他進行高價勒索,而是叫通知家長來進行相關的賠償措施。還是母親教育孩子的方式有問題,孩子不懂事進行小偷小摸的活動,你給他正確的教育就好了,不必要打罵,現在的孩子內心都很脆弱。而最後卻落得這個下場,實在是讓人唏噓。

本例中超市是不是要賠償,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的。

第一,我們都知道,果凍是不適合三歲以下的孩子吃的。因為小孩子很不懂事,很容易一口就吞下去噎住喉嚨,導致窒息而死。所以三歲孩子在食用果凍的時候,一定要在監護人的看護下食用。而果凍出廠時,商家已經明確的標示了三歲以下的兒童請在監護人看管下使用,或者說三歲以下兒童禁食。如果此時因為老人的不恰當餵食導致孩子窒息,那麼超市是不用賠償的,最多是進行人道主義的安慰補償。


第二,如果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導致孩子中毒,那麼超市需要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法》明確規定的,如果是產品質量本身的問題,消費者是有權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責並要求賠償。所以如果是因為果凍本身的質量有問題,比如漏氣、腐敗變質的,導致孩子吃了之後死亡了嗎?超市是理應賠償。



不過要我說,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你擅自把果凍打開了給孩子餵食,那真的是一種很可恥的行為。雖然我們都強調保護弱者,但你這樣的行為真的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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