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媒體報道稱,張智霖被自己的女經紀人私吞了近百萬的港幣酬勞,如今她被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不過辯方律師稱被告人因為5歲的女兒患有川崎氏病,非常需要照顧,而且被告丈夫的工作非常忙碌,所以希望能夠讓被告早日陪伴自己的女兒。
法官本來覺得這件案情非常嚴重,涉嫌金額巨大,而且違反誠信法則,所以要重判。不過被告及時歸還92萬港元,而且辦案時確實對被告生活造成影響。
最後考慮到被告的女兒還有她的認錯態度,所以判被告囚禁24個月。
不管怎麼說,犯了錯就要接受懲罰,任何情況都是不能避免的。對此你有什麼看法?記得告知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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