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父母离婚,法院判决:

成年长子由母亲抚养,

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

成年子女仍需父母抚养

法院竟然支持“啃老有理”?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老妈

你们都看到《无讼之道》的头条新闻了吗?看标题就把我气坏了,养个孩子难不成要养一辈子?还嫌啃老的不够多吗?

老爸

就是就是!

老妈,麻烦您看完全文再评论好吗?事情比较复杂,没您想得那么简单。

能有多复杂?成年了,自然就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凭什么还要父母养着?这不是鼓励大家当寄生虫吗?

老妈,您确定成年人就一定有生活能力?想想我七舅老爷家瘫痪在床的大儿子,比我岁数还大呢。

照你这么说,还真点醒我了,我还是赶紧了解下案情吧。

为老妈的学习精神点赞!我这就把全文发给您看。老爸,时间不早了,您可以洗洗睡了。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案情介绍

家有三子,长子患病。薛明和张红结婚快25年了,育有三个子女。话说老大薛光已经23岁了,本该为父母分担一些家庭负担,可他比两个未成年的弟弟妹妹还让父母费心,这是怎么回事呢?先是高考失利,又是就业受挫,再加上情感纠葛,薛光这几年过得并不顺遂,生性自闭的他最终没能排解心中积怨,走出人生低谷,在21岁那年,他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曾长期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父母照顾。父母离婚,何去何从。自打薛光患病,整个家庭都蒙上了一层阴影。原本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已属不易,护理薛光,更是让夫妇二人心力交瘁,生活的压力甚至改变了两人的性情,原本和美的夫妻现在却常因琐事发生纠纷,无休止的争吵,没有尽头的付出,让薛明产生了逃避的念头,他到法院起诉与张红离婚。夫妇两个在财产分割上没有争议,在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上,也能接受一人一个的安排。分歧就出现在长子薛光的照养上。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儿子薛光已经成年,不再属于被抚养对象,自己对薛光已经没有抚养义务;张红表示反对:薛光虽已成年,但目前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身为父母,岂能坐视不管?

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什么?这种“啃老”竟被法律支持?

1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成年子女一人抚养一个,但认为长子薛光已经成年,不属于被抚养对象,故没有对薛光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2

二审逆转,作出改判

亲生儿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康复遥遥无期,这让母亲张红对儿子的未来很是焦虑。于是,张红向重庆四中法院提起上诉,要为儿子薛光的抚养问题讨个说法。

3

重庆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

经查证,长子薛光确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薛光由张红抚养,薛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有精神障碍的长子是否属于张红和薛明的被抚养对象。

法律之所以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是基于无法改变的自然血亲关系,更是基于维护社会基本细胞稳定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成年的子女如果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对其仍然有抚养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属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则可根据精神状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本案中,薛光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独立生活。因此,其应当属于被抚养的对象。人民法院结合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等因素,最终判决长子由张红抚养,薛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官寄语

已经成年的年轻人,还要依靠父母养活自己,这种现象被称为“啃老”,为社会所不齿。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反对的“啃老”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 特殊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其前提就是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属于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在成年子女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父母是精神病子女的监护人,不仅有抚养义务,还有监护义务。即使双方离异,也不影响该义务的承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