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法院判決:
成年長子由母親撫養,
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
成年子女仍需父母撫養
法院竟然支持“啃老有理”?
老媽
你們都看到《無訟之道》的頭條新聞了嗎?看標題就把我氣壞了,養個孩子難不成要養一輩子?還嫌啃老的不夠多嗎?
老爸
就是就是!
老媽,麻煩您看完全文再評論好嗎?事情比較複雜,沒您想得那麼簡單。
能有多複雜?成年了,自然就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憑什麼還要父母養著?這不是鼓勵大家當寄生蟲嗎?
老媽,您確定成年人就一定有生活能力?想想我七舅老爺家癱瘓在床的大兒子,比我歲數還大呢。
照你這麼說,還真點醒我了,我還是趕緊了解下案情吧。
為老媽的學習精神點贊!我這就把全文發給您看。老爸,時間不早了,您可以洗洗睡了。
案情介紹
家有三子,長子患病。薛明和張紅結婚快25年了,育有三個子女。話說老大薛光已經23歲了,本該為父母分擔一些家庭負擔,可他比兩個未成年的弟弟妹妹還讓父母費心,這是怎麼回事呢?先是高考失利,又是就業受挫,再加上情感糾葛,薛光這幾年過得並不順遂,生性自閉的他最終沒能排解心中積怨,走出人生低谷,在21歲那年,他被診斷出精神分裂症,曾長期住院治療,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父母照顧。父母離婚,何去何從。自打薛光患病,整個家庭都蒙上了一層陰影。原本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已屬不易,護理薛光,更是讓夫婦二人心力交瘁,生活的壓力甚至改變了兩人的性情,原本和美的夫妻現在卻常因瑣事發生糾紛,無休止的爭吵,沒有盡頭的付出,讓薛明產生了逃避的念頭,他到法院起訴與張紅離婚。夫婦兩個在財產分割上沒有爭議,在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上,也能接受一人一個的安排。分歧就出現在長子薛光的照養上。
薛
明
認
為
兒子薛光已經成年,不再屬於被撫養對象,自己對薛光已經沒有撫養義務;張紅表示反對:薛光雖已成年,但目前處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狀態,身為父母,豈能坐視不管?
1
一審法院審理後
判決准予二人離婚,未成年子女一人撫養一個,但認為長子薛光已經成年,不屬於被撫養對象,故沒有對薛光的撫養問題作出判決。
2
二審逆轉,作出改判
親生兒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康復遙遙無期,這讓母親張紅對兒子的未來很是焦慮。於是,張紅向重慶四中法院提起上訴,要為兒子薛光的撫養問題討個說法。
3
重慶四中法院審理後認為:
經查證,長子薛光確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決薛光由張紅撫養,薛明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有精神障礙的長子是否屬於張紅和薛明的被撫養對象。
法律之所以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僅是基於無法改變的自然血親關係,更是基於維護社會基本細胞穩定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通過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成年的子女如果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對其仍然有撫養義務。十八週歲以上的人,屬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則可根據精神狀態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是否患精神病,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
本案中,薛光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無法獨立生活。因此,其應當屬於被撫養的對象。人民法院結合經濟條件、生活習慣等因素,最終判決長子由張紅撫養,薛明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法官寄語
已經成年的年輕人,還要依靠父母養活自己,這種現象被稱為“啃老”,為社會所不齒。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所反對的“啃老”是指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 特殊情況下,父母對成年子女仍負有撫養義務,其前提就是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屬於無行為能力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比如,在成年子女存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父母是精神病子女的監護人,不僅有撫養義務,還有監護義務。即使雙方離異,也不影響該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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