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開庭法官已經建議量刑後是否需要找律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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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是不對的。

法官不可能在開庭時建議量刑的,而且也沒有法官建議量刑的說法。

你是不是說的公訴人的建議量刑?


一、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權

量刑建議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適用的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方面向審判機關提出具體的建議和請求。

這種建議和請求的權利是一種司法請求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量刑建議權不具有強制性。

量刑建議權包括定罪請求權與量刑建議權,題中所問應該指的是量刑建議權。

2005年7月,最高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正式將量刑建議開展試點。這些工作是為了完善公訴權能、促進量刑裁判的公正性。

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權與辯護律師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議沒有本質的區別,都屬於建議性質的,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二、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在一定限度內發揮主觀能動作用,選擇、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具體案件作出評價、判斷,並自由作出處分的裁判權。

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當時條件下基於正義性、公正性、正確性、公平和合理性為基礎作出的判斷。

簡單說,在刑事案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官。


三、庭審已經開完,如有必要,應該儘快委託律師形成文字材料提交法庭

提交資料給法庭有時很有必要,這要根據庭審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在我親歷的兩個案子裡,就有證明:

在老家的法院開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經過工作,被害人已經得到賠償並出具諒解書。可是,在庭審中卻出現讓人不能理解的一幕:公訴人建議量刑7年零4個月。此言一出,不僅辯護律師(本人),包括合議庭三個法官都不可思議的睜大了眼睛,三個人盯看著公訴人,想提醒她一下:法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最重量刑才7年,你怎麼建議7年零4個月。一位法官故意給她說,你怎麼建議7年零4個月的,希望她能明白過來。結果她說,她根據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導建議計算出來的。法官看看我,說先進行吧。要不她就出大丑了。

庭審開完,六個被告人都判為緩刑。

前幾天,在北京的一個區法院開一個組織、領導傳銷案的庭,這個案件中只有我的委託人一個被告人,公訴人建議量刑最低五年,在經過庭審,及以後的多次溝通後,法庭採納了我的意見,按照我的委託人處於從犯的地位,在五年以下量的刑。


所以,就案件的情況看,建議你要爭取緩刑,不要受公訴人量刑建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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