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讯」一男子缓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收监

「微案讯」一男子缓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收监

近日,徐某在缓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宁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法院做出对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裁定。

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3月27日

交付执行,成为社区矫正缓刑对象。7月16日,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昌宁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获悉此情况后,立即查看徐某的判决文书、社区矫正相关材料以及昌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建议提请撤销缓刑。

徐某被收监执行案仅是该院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该院积极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查找影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并采取“一联二建三走访”的工作措施,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检察相结合,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立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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