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娱乐互联
如雨174518627
昆山我龙哥,平时喜欢喝。
这天聚完会,酒后来开车。
一个不留神,转弯碰到人。
不管谁的错,下车就打人。
打完还发飙,回去拿了刀。
对着别人脸,就是一顿砍。
别人也不怕,怕了肯定挂。
你砍我就躲,试着把刀夺。
看哥神操作,手起刀掉落。
别人拿起刀,举的比他高。
这下玩完了,还不赶紧跑?
遇到白衣侠,你还神气啥?
三下五除二,成功被反杀。
社会龙哥膀子花,
打架闹事常被抓。
闲着蛋疼来聚会,
喝酒开车把人刮。
下车就把别人打,
人家认怂把事压。
拿刀怒把别人砍,
操作失误被反杀。
旺仔小管家
结果已经出来了,哈哈,痛快
奖品管理员
1.任何刀具都是国家管制的,何况这是一把80公分长的砍刀,私下藏于车里,宝马男已经触犯国家法律。
2.宝马男开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和骑车男挂擦,宝马男违反交通法。
3.因为自己的错误,宝马男不向骑车男道歉,还拳打脚踢骑车男,这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4.由于宝马男的飞扬跋扈,认为拳打脚踢不解恨,不够威风,竟然从宝马车上提了一把宝马刀,疯狂的砍了骑车男四刀,造成骑车男人身伤害,严重犯法。
5.中国的法律在短短的几分钟里,宝马男连违规带犯法就是四条。宝马男的嚣张气焰暴露无遗。
6.骑车男的退让,宝马男更是有持无控的追砍骑车男,老天爷开眼了,宝马男的宝马刀掉地上了,骑车男抓住了救命稻草,拼命抢到宝马刀,被宝马男砍杀崩溃的骑车男,举刀崩溃的砍向宝马男,宝马男倒下了,崩溃的骑车男还是紧紧的攥着宝马刀。
骑车男心理是崩溃的,心情是害怕的,这都是宝马男的暴戾逼的,太崩溃就要暴发,所以宝马男的死是作死。
骑车男是正正当当的正当防卫。
杨先僧0318
最近昆山纹身龙哥新闻大家都知道了吧?
我千辛万苦才找到这个视频
当你遇到了危险,应该怎么操作
虽然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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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电话销售,网络销售
这件事情是引起轰动的案件,相信,司法机关会以最快的速度侦查,审理该案件。该案件在网络上,法律界产生的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电动车司机是否防卫过当?娱乐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电动车司机属于正当防卫而没有过错。实际上,本案的实质或关键在于:宝马男在砍电动车男的过程中,掉在地上的刀,是宝马男失手掉地上还是宝马男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正在放弃作案而有意把刀摔地上了,如果属于前者,电动车司机为了避免自己被伤害而自卫,那么,就完全构成正当防卫的要素,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属于后者,显然是防卫过当。真实情况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得等公安机关调查出结果来进行公论。所以,若我们一味地支持电动车司机,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应该等到最终调查结果再作定论。
笑看红尘2017
(说个题外话,现在很多人都会站在弱者的立场说话,但是你们说的不也都是假设吗?不要因为是弱者就一味的同情,法律面前没有强者弱者,只有对与错,现在社会是言论自由,也许每个人的思想都不一样,但是要冷静思考)现在网络很发达,网络上的键盘侠也很多,但是就是这些所谓的正义之士每年都会在网络上杀死人,他们不用脑子思考,盲目跟风,中国有你们这群网络害虫真是悲哀,前几天德阳的安医生就是被你们这群所谓打抱不平,同情心泛滥的网络害虫给害的自杀了,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被13岁的孩子非礼了,孩子拒不道歉,然后安医生的老公生气打了孩子两下,事后也对孩子道歉了,但是你们这群网络害虫像苍蝇见到屎一样兴奋,因为你们同情心泛滥啦,脑子就成猪脑子啦,想都不想的站在小孩的那一边,然后道貌岸然的说人家小孩是弱者,人家这么小懂什么,公务员暴打小孩子啦,最后活活的把安医生骂自杀了,你们都是小人伪君子!现在昆山宝马案也是这样,你们又同情心泛滥啦,又都一边倒的站到了电动车主的这边,理由很简单,电动车主是老实人是弱者,宝马男是黑社会是强者,但是你们用你们的猪脑子冷静下来思考一下,也许事情并不是你想的那样(我之前也是支持电动车主无罪的)首先我们抛开强者和弱者,黑社会和老实人,我们只说电动车主和宝马男!
第一,宝马男的宝马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说是碰到了电动车主的电动车,这点是宝马男的错不可否认!
第二,电动车主的车被宝马男的同伴牵到一边,然后电动车主和宝马男的同伴说着什么,这时候宝马男聪车里出来就去打电动车主,这也是错的!
第三,在宝马男和电动车主打斗的时候,宝马男的同伴一男两女没有一起群殴电动车主(网上无脑喷子说几个人群殴电动车主,可笑),但是电动车主人高马大,宝马男不是对手,不得不返回车里拿刀出来,去车里拿刀这是重点,这也是宝马男的错!
第四,宝马男去车里拿来刀去砍电动车主,但是电动车主一点都不惊慌(换成普通人的话应该都跑了吧,你别说你不跑)宝马男拿着刀跑到电动车主旁边也愣了一下,但是还是砍了电动车主的大腿两刀,(这也是宝马男的错)但是电动车主也像没事一样,感觉不到腿上的疼痛,要么电动车主心里承受力强大?要么就是宝马男用刀背砍的(事后电动车主自己说他脸上的伤是宝马男用刀面拍的)这种说法得看电动车主的伤来确定!
第五,在宝马男砍电动车主的时候,刀飞了出去,宝马男和电动车主都快步的冲上去抢刀(电动车主就像没受伤一样,有点奇怪),但是宝马男身材小没抢到!
第六,电动车主抢到刀以后很直接的捅了宝马男两刀,然后宝马男快倒的时候又砍了一刀(这一刀估计是肠子出来了,可以从宝马男同伴的动作和表情看的出来)宝马男这时一手捂着肠子一手爬起来往车边跑,电动车主这时候有明显的停顿(这个时候他在想什么)
第七,有人说宝马男跑向车边想去车里拿枪,不觉得好笑吗(你会一手捂着肠子,然后还理直气壮的说,小子你站着别动,老子车里有枪,让我拿出来毙了你)还有视频没有看到宝马男有开车门的动作,这个说法也只是你们这群键盘侠的推测而已,到目前为止都是宝马男的错,但是电动车主最后那两刀就应该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宝马男已经没有还手能力了,可是电动车主还是上去砍了那两刀,而且是对着头砍,可想而知多么的狠(错就错在最后那两刀上,前面几刀属于正当防卫没有错,但是后面这两刀也是现在讨论的,换成你我估计早就再前面几刀的时候吓出尿了,还会去追砍那两刀,而且是头)如果我说这么多你们还喷,那真的是无药可救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要再跟风了,都冷静下来思考下吧!两个当事人我都不认识,谁对谁错还得法律来判,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的!
赵小煜520
转发黄毅清的评论:法律讲究公平,是为了维护所有公民每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把砍死宝马的那位判刑的话,我不知道我要怎么样去面对我的孩子,面对我们的下一代。难道我要告诉我的孩子别人拿刀砍你的话,你不要反击任由别人砍,你只要报警就行了吗?因此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伤害要找谁还?把对方抓住坐牢判刑就也可以挽回了吗?显然不行。所以不管是谁,我相信就算法官也有孩子,当他的孩子问他别人如果拿刀砍你了,你应该怎么做时,我相信就算法官也一定会说先保命,如果生命都受到威胁了,反正两个中间最后一定会有一个人死,那么一定要让自己活着,其他的再说。命都没了你什么都没了。
万之一杰
警方通报“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政府网站2018-09-01
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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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如果有人像宝马男一样拿刀砍警察,不知道警察会不会开枪?还是任由宝马男随便砍?如果警察开枪算是自卫的话,那电车主更加算自卫了,不存在自卫过当的说法,不然当生命处在极度危险的时候难道警察还会打个电话请示领导能不能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