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外出躲避執行?隱匿、轉移財產?光山法院公布5起拒執案例!

长期外出躲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光山法院公布5起拒执案例!

长期外出躲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光山法院公布5起拒执案例!

8月23日上午

光山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公佈了5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應自覺履行

有人卻一心想逃避責任、頑固對抗

千方百計規避執行,

甚至刁難法院執行,

隱匿、轉移財產,

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就存在僥倖心理!

對於情節嚴重的規避和抗拒行為,

法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以說,

依法打擊拒執犯罪,

成為了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

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5起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

01

一、邱某甲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邱某甲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有房、有車、有企業卻惡意隱藏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款,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石某某申請執行邱某甲等借款糾紛案,光山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5日判決邱某甲等人償還原告石某某借款57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邱某某不主動履行義務,石某某於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邱某甲是湖南省人,人、財、物均在外地。經執行調查,發現邱某某名下有房產,有汽車,同時還有兩家企業,有經濟收入。石某某提起刑事自訴,本院依法受理並審理了該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經審理,本院以邱某甲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邱某甲在民事訴訟中,不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報告財產,拖欠債權人金錢數額較大,在被處罰款後仍不履行義務,損害了司法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給債權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

02

二、曹某賢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曹某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撫養費義務,有一定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一)基本案情

曹某元申請執行曹某賢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30日判決:被告曹某賢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原告曹某元支付撫養費260089.16元,原告曹某元享有被告曹某賢一套住房的居住使用權。

判決生效後,曹某元於2017年1月13日申請執行,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本院執行人員多次查找被執行人曹某賢未果,2017年1月20日執行人員依法向曹某賢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財產報告令,要求曹某賢依判決履行義務,曹某賢未履行,也未主動報告財產狀況。經查實,曹某賢自1995年就搞石山開採生意,後期曹某賢自己承包從事碎石開採,其有一定履行能力。在法院對其拒不履行的行為處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後,曹某賢只給付11100元,但對剩餘撫養費拒不支付,同時外出務工躲避執行,而後曹某元向本院提出刑事自訴。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決定逮捕被執行人曹某賢,並移交公安機關上網追逃。2018年1月15日曹某賢迫於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8年5月20日,本院對其執行了逮捕羈押。2018年5月23日,本院開庭審理了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2018年6月14日,本院以曹某賢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曹某賢長期躲避執行,銀行查詢不到任何存款。通過調查,發現曹某賢在北京等地務工,有固定收入,同時曹某賢還從事石材開採,有履行能力,因其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導致執行陷入困境。該案件是撫養費糾紛案件,案情特殊。曹某賢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在被司法拘留後仍不能認識到錯誤,拘留期滿後就外出規避執行,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曹某賢的此種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所以,應當予以懲處。

03

三、邱某乙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邱某乙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貨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隱藏、轉移財產,躲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某與邱某乙、邱某厚買賣合同糾紛案,光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邱某乙、邱某厚退還原告石某某購車款72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邱某乙、邱某厚不主動履行義務,石某某於2005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光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邱某乙、邱某厚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因二人長期外出躲避,始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長期執行未果。2013年底,被執行人邱某厚病故,被執行人邱某乙更是規避執行外出不歸。經執行調查,發現被告人邱某乙母親將法院查扣的房屋變賣,邱某乙與其母親的賬戶有大量交易流水,被執行人邱某乙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隱藏、轉移財產。2017年6月,申請執行人石某某向本院提起自訴。2017年12月19日,本院將外出規避執行多年的邱某乙抓獲歸案。在刑事自訴訴訟中,被告人邱某乙及其家屬主動向石某某達成和解並履行了判決義務本息共計10萬元,得到了原告的諒解。最後,本院以邱某乙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邱某乙拒不報告財產,且隱藏、轉移財產,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不論欠款時間多長,更不論標的有多大,只要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四、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張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隱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與其妻汪某某向自訴人某公司借款300萬元,到期不還,而後引發訴訟。2016年5月,本院依法判決“張某某、汪某某共同償付原告某公司的借款300萬元及利息”。自訴人依據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張某某既不報告財產,也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於是自訴人某公司便向本院提起自訴。

本院查明張某某與其妻汪某某於2015年協議離婚,涉嫌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故意轉移財產,惡意規避執行。同時,還查明其子(1995年生)名下有兩套住房,一套164.45平米,系張某某變更登記在其子名下,另一套141.02平米。其女兒(1996年生)有一套住房198.41平米。該案件發生時,張某某的子女均系在校學生,無正當職業,無收入來源,兩人名下房產實為張某某出資。另查明,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還有車一輛,在鄭州市有住房一套。張某某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據此,本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張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並且拒不報告財產,同時,還以協議離婚、變更房產登記等形式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藐視法律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戒。

05

五、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

——被執行人閔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有履行能力而長期外出躲避執行,拒不申報財產抗拒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自訴人汪某某與被告人閔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閔某某償還125萬元。在執行程序中,閔某某一直外出規避執行,執行人員多次找尋未果。經查,閔某某住高檔別墅,開高級轎車,且在銀行有交易流水,實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18年3月17日,本院決定對其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罰款2000元,但閔某某仍拒不履行。經自訴人汪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本院決定對閔某某實施逮捕並進行網上追逃,被執行人閔某某迫於壓力,主動向本院投案,同時,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得到了自訴人的諒解,書面向本院提出建議對閔某某從輕處罰。因此,本院以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閔某某在民事訴訟中,不主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報告財產,藐視法律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不論何種原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其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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