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潼法院:庭務會議案件研判 以案教學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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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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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明星

近日,臨潼法院雨金法庭遇到了一起較為複雜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案件,該庭召開庭務會,全體法官集體研究討論,通過現場案情分析,理順思路,抽絲剝繭,以案教學,最終取得了顯著效果。

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該起案件是一起種子產品質量責任的股東追償案,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諸多法律關係。康耐爾公司系西安一家銷售農產品種子的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第一被告)劉某某在擔任康耐爾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通過朋友楊某某介紹,讓員工於某從山西雙豐種苗公司購買一批南瓜種子,並現場散貨分裝貼上康耐爾公司的標識銷售給雲南某種子店。因種子店將該批種子銷售給雲南一批農戶,農戶種植出的南瓜形狀畸形,掛果數量稀疏,遂將劉某某及康耐爾公司、種子店起訴到雲南當地法院,法院判決康耐爾公司敗訴,並承擔賠償責任。在該起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康耐爾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並未經結算註銷公司。法院依法追加現任股東為被執行人,並從股東個人賬戶扣劃了部分執行款。現任股東範某某及王某某以對劉某某銷售該批南瓜種子一事並不知情,將劉某某、涉案員工於某、朋友楊某某及山西雙豐種苗公司起訴到臨潼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員額制改革之後,員額法官本人對案件負有終身責任,但並非說庭長院長對所有案件不聞不問。此案對於基層法庭來說,確實是一起不太常見的複雜案件,加之當前對涉農案件的高度重視,為了慎重起見,庭長主持下集體討論該案。法官們各抒己見,尤其是年輕法官通過自己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大膽發表意見,有主張本案按合同法辦理,追究雙豐公司違約責任賠償的,也有主張依據公司法股東出資責任處理,也有主張按照生產者責任追償糾紛處理等,通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正確的辦案方向,對該案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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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法院:庭务会议案件研判 以案教学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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