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權均分開不成股東會,直到解散才追悔莫及

『兩個股東分配股權時,千萬別再每人50%了,弄不好,連股東會都開不成,公司無法運轉,死翹翹!』

公司有兩個股東時,做股權設計不要五五分,這不是講兄弟感情的時候,這是為投資失敗埋下伏筆!

股權均分的失敗案例已有不少,這個最高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再次為股權五五分敲響警鐘。

凱萊公司2002年成立,股東林方、戴明各佔持股50%。這個股權架構,實在不咋的。

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作用是強化對公司經營權的監督,高管人員是經營權的執行者,屬被監督的對象,二者不得兼任,意在監督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但二人的分工是:戴明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林方任總經理兼公司監事。但總經理屬高級管理人員範疇,林方又擔任監事,與法律規定不符。

凱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普通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該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的制度設計本身,使其更易於出現表決僵局,而且僵局一旦形成,難以打破。

01

股東有間隙,互發律師函

2006年起,兩個股東矛盾漸顯。互發通知召開會議,林方要求重選執行董事、甚至要求解散公司,矛盾不斷升級已影響公司內部機制的運作。

當年5月9日,林方提議召開股東會,但戴明認為其無權召集會議,股東會沒開成。

林方委託律師先後5次向凱萊公司和戴明發律師函,稱自己享有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因股東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已按章程規定表決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要求戴明提供財務賬冊等資料供其查閱、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戴明不同意解散公司,三次回函稱林方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合法依據,要求林方交出財務資料。

監事有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但監事如何行使職權,《公司法》沒有設置限制條件(章程的個性化設計非常重要),但執行董事戴明卻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林方無法對戴明的行為監督糾正。

從2006年6月至今,凱萊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兩次組織調解,均未成功。

林方起訴請求解散公司。

林方有權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嗎?

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林方持股50%,符合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定標準。

凱萊公司及戴明辯稱:公司運營狀態良好,不符合解散的條件,股東矛盾有其他解決途徑,不用通過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蘇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林方的訴訟請求,被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撤銷,改判解散凱萊公司。

判決生效了,但凱萊公司及戴明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因股權均分開不成股東會,直到解散才追悔莫及

02

如何認定經營管理陷入嚴重困難

公司經營管理陷於嚴重困難,是不是大家理解的嚴重虧損、入不敷出、資金缺乏等經營性困難?這個理解就比較片面了!

實際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於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

公司是否盈利不是判斷標準。在公司內部已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經營作出決策,即使公司尚未處於虧損狀況,也不能改變公司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的事實。

首先,應當從公司的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的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予以確定。

凱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決定公司經營方針與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等相關職權。現在連股東會都無法召開,執行董事的行為則無法代表股東會的意志,在互有矛盾之下,執行董事體現的僅是對立股東中一方的個人意志。

本案兩個股東各持股50%,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人又一致認可“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數,潛臺詞是任何決議單獨誰都無法表決通過,除非都表示同意。

因此,兩個股東的持股比例與議事規則,等於賦予股東一票否決權。只要兩名股東意見有分歧、互不配合,就不可能形成有效表決,影響公司運營是顯而易見的。

公司已連續4年未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想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對公司經營管理已不可能,股東會應用機制已經完全失靈。

兩個股東互有矛盾,執行董事戴明管理公司的行為,已無法貫徹股東會的決議。監事林方也不能正常行使監事職權,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其次,凱萊公司陷入僵局,內部運營機制早已失靈,林方的股東權、監事權長期處於無法行使的狀態,其投資凱萊公司的目的無法實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經自行化解和他人多次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公司的僵局長期難以得到解決。

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通過公司正常運轉及實現股東權利通道的暢通,最終獲取投資收益。但從本案看,申請解散公司的一方的投資目的已無法實現。

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應當慎重,但《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確實無法存續的公司,應及時予以解散清算。

最終,最高法院認為凱萊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已符合法律規定的司法解散的條件,駁回凱萊公司、戴明的再審申請。

創業公司的股權設計不可隨意,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更需要從法律層面考量,不可倉促,否則投資不成,又致人不和財不旺。

作者戚謙,納百川股權發起人,律所合夥人,專業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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