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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買賣算不算違法?有什麼法律依據?
這個問題看起來非常簡單,簡單到不用思索就可以給出答案,農村土地買賣當然違法。我國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不管是林地、耕地還是宅基地,都是集體所有,不過農民根本承包合同,可以依法承包使用林地或耕地,也可以根據申請和批覆,免費使用宅基地。這些以至於集體的土地,每一個個體的農民,都無權賣掉,賣掉就是違法,因為你沒有所有權,當然沒有資格賣掉。
但是,如果把這個“賣”變通一下來理解,不要理解為永久賣掉,只理解為賣掉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那就不存在違法問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流轉,流轉的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形式。那麼,這流轉,也可以認同為變相的買賣,比如買方付出一定的費用,從承包方手裡得到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這完全可以認定為一種買賣行為,而這種行為是合法的,甚至是受到鼓勵的。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國家的管理比較嚴格。農村宅基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因為城鎮居民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買了農村的房屋也只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在本集體經濟之內,宅基地的買賣還是被允許的,只不過是有諸多限制條件。
首先,這種買賣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並且,買方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沒有住房或者住房達不到標準),這種買賣還必須集體組織同意,即村委會必須同意。一般情況下,這種買賣是建立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基礎上,地隨房一併買賣轉讓。而沒有蓋上建築物的宅基地,是不允許單獨買賣的。如果賣給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其他農村居民,都是不被認可的,買賣無效。即是賣給同一組織之內的居民,如果買賣行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或者買方已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那也是不被認可的。
再換一個角度理解,農村的土地買賣,如果是建立在城鎮化進程中,開發商或者其他法人,依法取得土地,農村集體經濟依法對大宗土地進行轉讓,這種買賣是允許的,也是合法的。不過這個需要層層申批,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沒有取得合法手續前提下是不允許買賣的。並且,取得合法後續後,也要對農民進行合理的補償。
齊東晏子
我租了別人五畝地是二次轉租,期限十年,土地靠政府住地巧的很現在又改成了建設用地,當時我也沒多想,原承包方的合同到期了我還有五年,原承包方說我的合同不算,可是我的損失太大,有什麼辦法吧,各位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