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只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殴打伤害律师要担责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诉讼当事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而被以 “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2017年10月11日,厦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先后在开庭前和休庭期间被旁听人员辱骂与殴打,造成律师彭某眼镜损坏、衣服被扯破及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的结果。

随后,律师彭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厦门市律师协会提交维权申请。厦门市律师协会在接到维权申请后,于10月12日向镇江市律师协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律师彭某在法庭被旁听人员侮辱与殴打后的身体及精神状况,确认实施侵害行为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多次与当地警方沟通了解案件进展状况。

10月19日,镇江市京口公安分局对该案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正式立案。10月20日,镇江市召开公、检、法、司、律协五部门联席会议,互相通报该案情并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强调依法严惩相关涉案人员。

后镇江市京口法院对该起殴打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判决,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张某、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律师只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殴打伤害律师要担责

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

我国《刑法》第309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指的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律师只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殴打伤害律师要担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求:

犯罪时间:扰乱法庭秩序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犯罪地点: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

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张某、叶某、黄某、胡某先后在开庭前和休庭期间辱骂与殴打律师彭某,并造成律师彭某眼镜损坏、衣服被扯破及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的结果,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足以达到给予刑事处罚的程度。

此外,半月前衡阳蒸湘区富安大厦的南舫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发生的一起持刀杀害该所执业律师金钟一案一度热议,涉嫌杀害金钟律师的犯罪嫌疑人熊志平于6月28日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被逮捕归案,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犯罪嫌疑人熊志平极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律师只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殴打伤害律师要担责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准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努力,将纷争矛头指向律师既不理性也不明智,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