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收彩禮的方式真是千奇百怪、各式各樣,都是沒聽說過,也沒見過的!
有百元大鈔拿秤稱的、有拿麻袋裝的,還規定了多少袋麻袋裝滿才算數,還有什麼萬紫千紅一片綠(一萬張紫色5元、一千張紅色100元、一百張綠色的50元),還有“一動不動”(一動:汽車、不動:房產)……等等
那麼隆重又貴重的訂婚儀式舉行完了,可是一方又悔婚了,所有的彩禮都必須退嗎?
只有3種情況下必須退回(詳見昨日文章:法律|訂婚後退婚,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但根據法律也有4種情況下,彩禮是不退的!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都已經結婚了也同居了,再退彩禮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風俗習慣上,都是說不過去的。
2、沒領證但同居了較長的時間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兩年以上,這種情況彩禮不應該返還。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沒領證但同居期間生兒育女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中生育了子女,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沒領證但同居,收到的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
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了,客觀上就無法返還了;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結婚彩禮到底該不該退,你怎麼看?歡迎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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