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收受贿赂,导致各种不公平,一定是我们所不想见到的现象,而生活中还是会碰到,那到底什么是受贿罪呢?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定罪,又是怎么量刑的,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有以下三大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1)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收+承诺办事)。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有人受贿,那一定要有人行贿才能成立这一罪名,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之为行贿行为呢?

行贿罪概念和客观表现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如下两种行为之一:

(1)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行贿行为的基本形式。

财物包括两种:一是金钱、二是实物。其中实物包括的范围比较多和宽,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从人们平时的吃、穿、住、用的各种物品到文化、艺寸之品无所不有。

(2)在经济来往中给予国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继费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这也是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

通常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即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但也有学者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具有主观要素,同时也具有客观要素。主要争议点,一是当行贿人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出于感激之情而给予钱财的情况。比如甲与教育局内部工作人员乙关系密切,乙知道甲的女儿今年高考,但成绩不怎么理想,出于朋友情谊,帮甲的女儿暗中操作上了好学校,事后甲知道后为表谢意,赠送乙价值数万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乙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先,所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为目的并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只是出于感激或者答谢而给予好处,如果将其定为主观要件,则这种情况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但司法却将之归为行贿罪,有欠妥当。其二,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索贿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受人索贿,如果事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是会认定为行贿罪,这也就是说即使行贿人的给付财物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只要得到了不正当利益,仍成立行贿罪。

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行贿罪、受贿罪,主体分析案例解析

例题:

某副公局长王某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二十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而未成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王某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王某符合受贿罪条件,构成受贿罪

C.王某构成行贿罪

D.王某构成贪污罪

【答案】A。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某副公局长王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二十万元现金。收+承诺办事是受贿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故受贿的行为已经完成,虽然未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也构成受贿罪。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案例分析

吉林四平一医院院长赵某于2013年5月被人举报违纪后,当地市卫计委纪委女领导李某找其谈话,最后得以从轻处理,为表感谢,他给李某送去15万现金、价值2万多元的手表、6.5万元装修款,当年10月份,赵某把这位比他小7岁的女上级发展为情人,又为其支付生活费几十万元,期间因赵某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被李某觉察后,又特别给李某支付了30万元补偿金,前后共计给了李某93万元,检察机关因此指控赵某向上级情人行贿93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对于赵某送给李某财物的时间节点应当以2013年10月二人确立非正常两性关系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给付财物共计24万余元的行为属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对于在此之后给付的财物行为因其二人已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其经济往来属个人感情问题,不应认定为行贿,更不宜用刑法来评价。

写在后面:

做执法懂法的好公民,不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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