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人生中有各種各樣的考試,這些考試小則影響個人前途命運,大則關乎國家選人用人。

如果有人在這樣的國家考試中不講誠信地作弊,則將直接損害它的公平、公正。針對考試作弊犯罪的“黑色產業鏈”,山東警方在嚴厲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同時,也加大了對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環節的打擊力度。

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日前,山東臨沂警方就破獲了一起由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朝聞天下》欄目進行報道。

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今年4月,臨沂市莒南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網上巡查時發現,有人通過互聯網非法銷售竊聽、竊照設備,其中包括米粒式無線耳機、橡皮短信接收器等考試作弊用器材。

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經過偵查,警方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並將其抓獲。在李某租用的一處倉庫裡,警方查獲了大量竊聽、竊照設備。

犯罪嫌疑人 李某:對講機加耳機加模塊,進價約3百多塊錢,一般賣5百多塊錢。

山東臨沂警方 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生產銷售考試作弊器材案

據李某交代,這些竊聽竊照設備是他從深圳上線那裡買來的,然後他再通過網絡向全國各地銷售。

山東莒南警方趕赴深圳,對李某的上線進行摸排,發現了李某的上線高某,以及向高某供貨的趙某、許某等人。

在當地警方配合下,山東警方成功將高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搗毀生產加工竊聽、竊照考試作弊器材窩點2個,繳獲包括考試作弊用的無線電發射、接收等竊聽和竊照器材600多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