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紀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自2017年8月18日掛牌以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按照依法有序、積極穩妥、遵循司法規律、滿足群眾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為維護網絡安全、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值此試點一週年之際,我們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涉網知識產權、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涉網人格權保護等各方面。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一日一案”的形式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上聯合推出,以回顧總結工作。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沈某訴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網絡遊戲服務協議效力與網絡服務提供者性質的認定

裁判要點

網絡遊戲運營商對遊戲玩家利用遊戲漏洞或Bug的處罰條款屬於違約條款而非加重對方義務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有效。應賦予網絡服務者、網絡遊戲環境的管理者和維護者對不遵守網絡秩序和不履行義務的遊戲玩家相應的處罰權利,以維持良好的網絡秩序。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基本案情

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網絡遊戲《XX》的運營商。原告沈某系該遊戲的玩家,其遊戲賬號為[email protected]。沈某為該賬號充值12000多元,並花費10餘萬元購買遊戲道具。2017年5月5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論壇發佈公告,以沈某“利用遊戲bug所得估算價值超過(包含)99999天幣”為由,將沈某的上述賬號“永久封禁”。後沈某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封禁未果。沈某認為其賬號及賬號內角色等級、所持有的遊戲道具,系其通過花費大量精力練級,並充值1萬餘元、投資10餘萬元購買遊戲道具所得,具有價值屬性。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隨意封禁賬號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其訴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對其上述《XX》遊戲賬號的封禁,並歸還遊戲道具,同時賠償其已充值的費用人民幣12000元。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沈某在註冊網易賬號及在進入遊戲前,已閱讀並勾選同意遊戲條款、玩家守則,上述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上述協議明確約定了沈某的用戶義務,禁止在遊戲中實施直接用bug或程序漏洞擾亂遊戲秩序,或利用bug漏洞以達個人目的的行為;3.沈某在遊戲中利用bug,其案涉遊戲賬號目前十件裝備均達到極限屬性,正常玩家達到此屬性的投入需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而沈某實際消費僅1000元左右;4.根據沈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約定,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可對沈某利用遊戲bug的行為處以封停賬號的處罰;5.在封號處理前,沈某賬號實際餘額折算人民幣252.8元,其訴請賠償12000元,沒有依據。綜上,沈某在已經知曉《XX》遊戲的相關用戶義務及遊戲規則的前提下,多次利用bug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權根據協議約定對其賬號進行封禁,收回道具並停止交易,沈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裁判結果

該院於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沈某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對沈某作出永久封號的處罰是否合法有效。

(一)關於雙方協議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沈某主張,《服務協議》和《玩家守則》的有關約定,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協議約定玩家的報告bug義務,明顯加重了沈某的義務,沈某無能力發現和定義bug,是否是bug也存在異議,被告作為運營商可以監控到bug但是沒有履行義務。

首先,從協議的內容來看,《玩家守則》重點不在於約定玩家有報告bug的義務,重點在於約定玩家應履行禁止利用bug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若沈某不履行禁止使用bug的義務,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對沈某作出相應處罰的權利。其次,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沈某的依據不在於沈某未履行報告bug的義務,而是因為沈某利用了bug。事實上,沈某如果發現了bug,只要避免使用即可,其即便不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報告該bug,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對沈某發現bug但不予報告的情形也發現不了,更不用說要求沈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處罰沈某。玩家不履行報告義務,並不會給其帶來不利後果。只有利用bug,才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故,相關協議中的“報告bug義務”實際上並沒有加重玩家的負擔。再次,《服務條款》及《玩家守則》中關於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處罰沈某權利的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網絡遊戲的運營商,不僅是網絡遊戲服務的提供者,也是網絡遊戲環境的管理者,對不遵守網絡遊戲秩序和不履行網絡遊戲義務的用戶享有相應的處罰權利才能真正使網絡遊戲的服務提供者維持良好的網絡秩序。且,類似約定已經成為整個網絡服務合同的通行慣例,因此案涉《服務協議》及《玩家協議》的相關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因此,案涉《服務條款》及《玩家協議》的相關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二)關於沈某是否利用了bug及是否明知bug。從沈某在案涉遊戲中的級別來看,其系資深玩家,對bug的認知程度應當高於普通人。而且,沈某在在遊戲論壇中發表“這個bug,先不要說出去”的言論,可見沈某對自己使用了 bug是明知的,且對於在遊戲中禁止使用bug也是明知的。

(三)沈某利用bug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從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後臺監測數據來看,沈某在短短的兩天時間內,使用bug多達22次,使自己十二件裝備中的十件的精煉覺醒屬性值均達到滿級狀態。沈某在明知系統存在bug的情況下,依然故意、多次、反覆使用該bug,應視為情節嚴重。綜上,沈某認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違約,要求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解封賬號並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應予駁回。

週年紀丨杭州互聯網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