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正常行驶的男子被追砍后反杀宝马男,他最后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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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很简单。“宝马男”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从车中拿出80公分的长刀,砍向与其发生口角争执的过路“骑车男”,熟料行凶中长刀意外掉落,被砍伤的“骑车男”捡起奋力还击,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将“宝马男”杀害。

结果却引起激烈争辩!一时间,互联网上,吃瓜群众围绕“宝马男”的嚣张跋扈、咎由自取;“骑车男”的扫除祸害和“防卫过当”展开了汹汹热议。

1.“宝马男”的社会标签+“满身纹青”的特殊人群标志+持80公分长刀的先动手招惹是非,无疑让花臂宝马男,始终处在事件门舆论的下风口和道德洼地。即使他最终被“骑车男”数刀砍死,仍旧无法博取围观公众的同情,甚至还背上了“死有余辜”的骂名。

2.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广大群众对打击邪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的强烈意愿。尽管“骑车男”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要判处十年以上至死刑的刑期。可是从众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宽大减刑)和同情中,大伙依然可以倾听出爱憎分明、朴实公道的民意呼声。


3.依法治国,扫黑除恶。朗朗乾坤、和谐社会决不允许“宝马男”街头肆无忌惮行凶,恶意殴打、砍杀无辜的嚣张暴行。呵呵,满身纹青,膀大腰圆,光天化日一言不合就拳打脚踢,你以为你是驱恶扬善的“九纹龙”史进?!动不动就恃强凌弱,拿刀行凶砍人,你以为你是为民除害,挥刀斩杀地头蛇,抑或是街头混混牛二的“卖刀杨志”?!不过,这还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4.霍小姐衷心希望,有关部门能酌情考虑民意呼声,从轻处罚骑车男子。因为司法审判须要扶正祛邪,传递社会正能量;法律更要维护公平正义,尊重民意呼声。


霍小姐的八卦炉


从情理上讲,我希望骑电动车的男子能够获得从轻的判决,并希望通过该案再一次提起对正当防卫的立法研究。

虽然我们在法律上总在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个人在内心里对于他人的评价都有一个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说在本案中,同样是一个人,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犯罪史,另一方面有曾荣获过“见义勇为”的证书,那么这个人该如何认定,就只能交由众人评说了,当然就我个人而言——功不抵过,其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和动荡的影响,要远大于其获得“见义勇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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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Goal


看了完整视频,我的心得体会就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此事发生在江苏昆山。8月27日晚,华灯初上,一男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上,一辆宝马5系轿车变道想要驶入非机动车道,差点撞倒骑电动车的男子,双方发生了口角。可能知道自己理亏,车上下来一个女子对男子进行安抚,本来这件事也就结束了。

谁曾想,一个人称龙哥的纹身男从车内冲了出来,看言语上占不到什么便宜,于是重回车内拿了一把80厘米长的砍刀出来,以为这下子可以占了上风。看着这个龙哥每天锻炼的视频,还有一身壮实的“鸡肉”,原本还为骑电动车的男子捏了一把冷汗,谁知道这个龙哥如此不堪一击,本想砍人的,却“不小心”的连刀都拿不稳,反而被骑电动车的男子捡去了。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无杀虎意,虎有伤人心”,所以考虑到生命的可贵,考虑还有一家老小等着养活,骑电动车的男子被逼无奈之下,只有行使法律赋予的无限正当防卫权了,那就是在此过程中,即便造成人员伤亡,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有人说,龙哥已经往车上逃跑,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对骑车男子已构不成威胁了,但是大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厘米的砍刀,谁知道车里还有没有更凶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为强”,否则就会“后下手遭殃”了。

我相信不管他人怎么说,骑车男子肯定就是这么想的!干得绝对漂亮!


打虎拍蝇


和几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交流此案情况,大部分持悲观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防卫者,未免过于严苛。

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答主都提到了,无非就是《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本案当事人“电动车男子”来说,最不利的,就是这“正在”二字 -- 如果法院认为,当电动车男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时,“宝马男”对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那么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连主张防卫过当的机会都没有。

这正是我认为法律最为“无情”,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点: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过程,是一系列彼此联系的完整经历。如果孤立地看待视频中的经过,那么法院可能认为,“宝马男”倒地或者奔逃时,已经不再构成安全威胁,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在对其进行攻击已经超越了防卫的限度。而在大众,包括我本人,朴素的正义观念中,结合了前因后果,更有可能认为先拔刀的一方“活该”。

两者发生了矛盾,如何进行调和?这个问题对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立法者来说,非常紧迫。各位还记得的当年“辱母杀人案”吧?其实和本事件提出了相似的问题:法律上认为当事人已经不再受到侵害,而大众则普遍认为侵害仍在继续。法律上对侵害的认定,更多地是对每个具体行为的切分,而大众则更加着眼于事件的全貌。

要调和这种矛盾,个人认为应当赋予法律更多的人性。英美法律中有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而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陪审团来自于普通民众,秉承着自己的正义观和生活常识,而且控辩双方有机会剔除可能具有偏见的陪审团,尽可能实现对一般民众的“抽样调查”效果。这就是为法律赋予人性的一个例子。

另外,美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或许能给我们带来启发。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中有所谓的“不退让规则”(stand your groud rule),受侵害的一方有权利就地展开反击,哪怕当时条件允许采取退避这种危害更小的方式,也没有义务逃避。另外,大部分州还采取了“城堡法则”(castle doctrine),一个人在自己家中或者通常的工作场所中遭受达到重罪程度(而不一定致命)的侵害,都可以使用致命性的武力进行防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并无区分优劣高下之意,不过是提供另一个角度罢了。


王瑞恩


我在想,如果电动车男子不反抗,会不会被花臂男子砍伤或者砍伤?


事件回顾: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十字路口,一辆宝马5系轿车占用自行车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事故,双发发生争执,之后没过多久,从宝马车上下来一位花臂男子,加入争执中。

眼看争执不下,花臂男子转身从宝马车里拿出一把80cm的砍刀对电动车男子进行攻击,没想到砍刀掉在地上,被电动车男子捡起反抗,最终花臂男子被砍身亡。

诗词公寓观点:我个人认为电动车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毕竟在面对花臂男子持刀砍自己时,如果不反抗,不是伤就是死。当然最终的裁决还是需要法律来定。

而我想说的宝马车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在自己有错的情况下还这么嚣张跋扈,殴打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主,虽然有宝马车同行的女士拉拽,宝马车下来的花臂男显然面对电动车男子的口头反抗毫不解气,回身去车里取出砍刀对电动车主攻击。


在砍刀掉落地上的刹那间,电动车主捡起刀反抗,如果不反抗呢?不反抗的后果是不是电动车主会被花臂男砍死?这是未知数,但至少伤残是肯定的。

此外,轿车里不允许放置管制刀具这是车主都知道的,那宝马车违反交通规则,殴打电动车主,放置管制刀具等等,可见平时生活中是多么的嚣张跋扈,无人敢惹。

其实对于花臂男子来说,这次事件看起来是个意外,其实冥冥之中早已注定的就是这个结局,因此我还是想奉劝一些嚣张跋扈专横的那些个自以为纹个身就是黑社会老大的那些人,做人需要低调。


诗词公寓


装逼不成反被砍的经典案例,不要欺负老实人。

昨天发生的事,宝马纹身男欺负骑车男,拿刀砍骑车男,反被骑车男夺刀砍死,这个剧情足以写进水浒传了。在古代这个骑车男被逼上梁山了,在现在他会被怎么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也有人呼吁为骑车男请愿,伸张正义。宝马男做的实在太过份了,事实上对他人生命形成威胁,应属于生性凶恶之人,死有余辜,法律不应该保护宝马男这种行为,不管是坐奔驰还是其他什么档次车的,言语冲突之后就主动动刀威胁他人生命这种行为就必须严惩,不能保护。骑车男在宝马车上其他乘客和其他旁人没有大力劝阻宝马男的情况下,处于被攻击情况下,防卫过程是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处于人单力薄的情况下,难以控制场面出现防卫过当也情有可原,不应重判,应该认同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感谢这个自行车大哥,为社会减少一个人渣。《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后面追砍花臂脑残,可能会判轻刑,三年后好汉一条。



珠宝圈里的一粒尘埃


请原谅我的残忍,在看这个新闻的时候发出了不合时宜笑声,而且声音很大,惊扰了马路牙子上几个吃瓜群众,他们看着我瞅着手机傻笑的样子,以为我在看那种两三个人就演完的电影。

从短短数分钟的视频当中,我们基本可以判定出一个清晰的事件脉络。就是几个在外面潇洒快乐的狐朋或者狗友,把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把人骑电动车的人刮了不说,还下车组团要收拾人家,其中满身文青的青年嫌手脚打人不过瘾,于是返回车内找了把长刀来砍,谁知在追砍过程中把刀飞丢在路上,被电动男拾了起来,一串精彩利落的反砍,直接要了文身男的命。

事情就这么简单,前前后后不足两分钟的时间,还不如一场拳击赛的单回合时长,但有几个重点词需要划一下:花身男、长刀、别车。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想必每一个有社会经验的人都懂的。

自作孽不可活,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虽然对一条鲜活的生命说为民除害有点过于无情和残忍,但我还是无法掩饰内心的真实想法。

对于该事件的结果,电动车男负法律责任这是肯定的,在最后一招致命之前,我认为他都没有任何毛病,我只是在想法院在量刑定罪时,可能会对他最后的追身一刀有疑义,有防卫过当之嫌。


元芳有看法


看完视频之后觉得大快人心。

这个案件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是认定电动车男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是认定电动车男构成正当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具体怎么判定那是法官的事情,但这件事情已经上升到民愤了,大家都知道,近些年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案件,一般到了最后都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所以不管是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还是正当防卫过当,大家都希望电动车男最终会无罪释放,在铁铮铮的监控视频证据下面,这么判定会得到亿万民众的支持,这就是民意。

(图为被砍死的纹身男朋友圈)

(图为被砍死的纹身男生前照片)

其实认真看视频的朋友就知道,如果电动车车主没有抢到地上的刀,即便不死也会重伤,人都是有气性的何况面临生命威胁,自己站着就能还有辩护权,躺下再有理也无用!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重伤后还能有防卫能力吗?

其实此案的疑点就在于,纹身男逃跑了,电动车主还继续追击,有人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我认为不是纹身男逃窜,而是刀掉了之后回车里继续拿刀,或者拿枪呢!毕竟在监控下面都敢拿刀砍人,还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电动车主为了自身生命安全才继续砍他的。

章是你违的,车是你撞的,手是你先动的,刀是你拿的,人是你砍的,刀是你掉的,死是你找的。可以说这是天意了。

最后说一下电动车主的辩词:

我支持电动车主无罪释放,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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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青衣


看完整个事发经过的视频,我突然想起《无间道》中的一句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时37时,一位电瓶车车主行驶至在昆山当地的震川路路口时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红灯转绿。这事在他左侧后方位于机动车道上的一辆宝马轿车突然实线变道,对方准备强行穿插到右侧的电瓶车车主所在的非机动车道上。

事实上,电瓶车车主此时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因而其自然不愿将道路让开以供强行变道的宝马车驶离,恼羞成怒的宝马车主于是乎下了车并且似乎准备“收拾”一下对方。

起初宝马司机下车后只是与电瓶车车主发生了一些言语之争,在这个过程中从宝马车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了一位年轻的女子,女子出面劝阻并且将电瓶车推到了一旁。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未曾想司机又继续与电瓶车主发生口角。这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一位花臂“大哥”可能是因为等得不耐烦了亦或是因为小弟办事不利落,结果他从车上下来后一下子冲到了电瓶车车主的面前准备殴打对方。宝马司机或许是知道自己“大哥”的脾气不太好,怕惹出麻烦,于是出面进行了拖劝。然而气急败坏的大哥对此根本视而不见,对着电瓶车主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电瓶车主还算是比较冷静和克制,几乎没有还手。

(网传的花臂“大哥”本尊照片)

从法律上来说,花臂“大哥”殴打电瓶车主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如果没有之后发生的事情花臂“大哥”多半会被昆山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然而咄咄逼人的“花臂”大哥似乎越打越过瘾,拳脚已经无法满足他打人的需求了,所以他跑回了宝马车上抄起了一把砍刀。正是这把致命的大杀器,最终要了他的命!

从视频中我们不难发现,花臂“大哥”当时所持的砍刀实际上属于一种管制刀具。

所谓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这类刀具由于具有较强的杀伤力是被国家所管制的,与之相关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活动均有着严格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俗话说“大哥一出手,便知有没有”,花臂“大哥”一出手就接连出现了两项违法行为,看来法律在他的眼里根本算不得什么。这种人其实并不是普通的社会公民,虽然他们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但其实他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起到的作用估计是有负面的而没有正面的。

前面我提到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花臂“大哥”拿了砍刀对着无辜的电瓶车车主就是几刀乱砍,我们可以想象电瓶车车主当时是得有多么的无助于恐惧。

或许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数”,花臂“大哥”在追砍对方的过程中刀居然脱手掉在了地上,电瓶车车主身手敏捷地抓住了这唯一的机会抢先一步将刀捡起,然后用这把刀进行了成功的反击,几刀下去花臂“大哥”吓得落荒而逃,实在是狼狈不堪!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花臂“大哥”在殴打了电瓶车车主后,又持刀追砍对方,其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电瓶车车主的个人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电瓶车车主利用对方的失误捡到刀后砍伤“大哥”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一种自保,因而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不过,当花臂“大哥”已经连中几刀负伤逃离的情况下,原本电瓶车车主所面临的人身安全威胁实际上已经消失了,这个时候所谓防卫的正当性恐怕已经并不存在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结合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花臂“大哥”最终被电瓶车车主给追砍致死,电瓶车车主的行为的实际上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不过,我还是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对电瓶车车主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就是在纵容、鼓励花臂“大哥”这样的社会人作恶。

像花臂“大哥”这样的人实际上完全是咎由自取,我们可以想象他在平时混社会的时候很有可能已经把欺负弱小当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却最终要了他的命!不得不说,这实在是一种莫名的讽刺。

他的死固然会让一些人伤心落泪,但是对于大部分来说他的死其实未尝不失为一件好事,毕竟在这个社会上从此又彻底少了一个祸害!多了一分安宁!



通城丹妹


昨天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舆论都是一边倒的在抨击嚣张跋扈之人。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本来可以避免,但……


电动车无意中挡住了宝马车的去路,这在所有人看来都是再小不过的纠纷了,让一让就过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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