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资讯」《电商法》不能再落后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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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全国人大审议了《电子商务法(四审稿)》(以下简称电商法),又掀起一层波澜。

「电商资讯」《电商法》不能再落后时代了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相较于6月19日的三审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皮哥(调戏电商升级为调皮电商,戏哥也升级为皮哥了)咨询了相关的律师,了解到,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和商户一并负责,没有先后顺序;而补充责任,则是区分先后顺序,平台上出现违法行为,先惩罚商家,商家赔不起了,再让平台赔偿,这就是所谓的补充。

这些变化,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尤其是中国消协认为,四审稿把平台的责任降低了,把商家确定了第一违法主体,这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

比如最近温州乐清的滴滴司机杀人案,司机并没有多少钱,就算倾家荡产,也不够赔付的,滴滴作为平台主动担起了责任,提出了三倍国家标准的赔偿,但,平台并不是对每一起事故都这么主动赔偿的,很多没有酿成命案的违法事件,并不会引起舆论漩涡,那这个时候,滴滴还会这么主动超额赔偿吗?(目前还不知道超额到底是多少钱?)

就算滴滴会,其他平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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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电商平台,就出现了很多备受争议的纠纷,比如,小米电商卖P2P,结果跑路了,坑了不少米粉(小米的粉丝),好多人几十万投进去,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还有淘宝上一直备受诟病的假冒伪劣问题;今日头条在很多三四线城市的医疗广告,等等。

无论是实物电商,还是互联网金融,还是滴滴美团携程之类的生活服务,目前的趋势是,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大平台,而且平台越来越大,平台的触角扎得越来越深,平台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强,平台的智能化越来越高,平台的集中化也越来越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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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商业世界,几乎不存在独立的商业个体了,要么依附于这个平台,要么依附于另一个平台,要么多个平台耕耘,商户越来越像佃农,在平台上,花钱买流量做活动就是播种施肥灌溉,连用户资产、数据资产都统统不是商户的,所以,电商跟农民一样,越来越没区别。

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平台与商户的责任还捋不清楚,只怕会让平台和商户的关系更加失衡。

如果是直营,就很明确了,关键就在于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卖东西的是商家,平台只是提供了店铺和流量服务,到底要付多少责任才算可以呢?

但是,如果平台上每一起违法案件,都要平台承担责任,就好像淘宝上所有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案件,都要阿里承担责任,那么估计阿里也会被罚的很惨,拼多多甚至可能被罚破产,如果微信公众号上的违法内容都处罚微信,那腾讯估计就把微信关了,而其他小一点的平台,恐怕都不敢发展了,这样貌似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了。

然而,如果只是让平台做补充责任,那么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肯定不会特别用心,这是商业逻辑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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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核心在于规模,有了规模才能做平台,才能吸附更多的业内资源:从业者、服务者、资本、媒体等等,平台为了规模,一定会不惜一切合法的代价,甚至部分违法的代价,在某些企业家眼里,要考虑的重点只是成本和收益,如果违法的收益更高,他们会努力的。

滴滴之所以一直不肯清退不合规的司机,不就是担心规模下降吗?因为他们的目标是要做全球第一,出行领域的核心资源就是司机,司机越多,乘客越多,乘客越多,对司机越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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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的大数据能把全国的出行规律摸得很透,还能不知道哪个司机是否合规?就跟淘宝的大数据都已经是世界第一了,还能查不到假货吗?

但问题就在于,彻底打击违规商户,将会大大减少规模,怎么办?

能怎么办?只要法律不追究,部分平台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呗。

这种宽松的法律环境,不仅不可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连行业的公平竞争也极大的破坏了,谁更守法谁的假货更少,谁的规模就做不起来;谁没底线,谁没原则,谁善于打擦边球,谁善于操纵舆论,谁就发展更快,然后携规模以令诸侯,我这么大平台,这么多的从业者,你打击太严格了,造成失业怎么办?造成消费者需求满足不了怎么办?造成产业发展受阻怎么办?

更何况,我是技术创新,我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你法律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创新啊?

以规模、就业、创新等名义要挟法律和监管部门,都是高水平的耍流氓。

一部好的法律,会促进行业发展,电商法已经落后行业发展十几年了,纵容了规模,漠视了消费权益和市场公平,如果这部几经周折的法律,再一次落后行业发展,恐怕只会让行业更加滑落下去,让劣币驱逐良币,让低质低价、低劣服务继续霸占市场,让行业人心更加堕落,更加不愿意埋头苦干,到处钻营投机取巧。

电商法如何既保护消费权益,又保证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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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哥觉得:没必要区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该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

但是,责任的界定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很简单,就两条:

第一,交易原则,违法行为在哪里成交(发生)的?第二,流量原则,对于违法主体,平台是否分配了流量?

所谓交易原则,要看这个商品或者服务在哪里成交的,在滴滴成交的,滴滴首先就有一定责任,在淘宝成交,淘宝就要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你给违法行为提供了成交的基础点,商家在你这里开店,或者利用你这个平台接活,你必须有审核能力,如果你从来没有审核过,那平台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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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米卖P2P这事,如果交易没有在小米电商发生,而是在P2P网站发生,那么小米的责任就会轻一点。

但是,考虑到第二个原则,流量分配原则,小米为P2P做了背书,并且说米粉专享,这意味着你做了流量倾斜,你从中交易中收益了,而不只是收取了广告费,参与分成,就要参与分担责任。只有这样,平台才不敢乱分配流量。你看,微信上公众号违法的也很多,但是微信从来不用负责,因为微信从来不管交易流量分配,店铺也是五花八门什么都有。

试想一下,如果平台以“我们只是推广,投资风险自负”这样的名义推卸责任,那万一雷军跟P2P串通跑路,岂不是明摆着骗人吗?万幸,雷军不是这样的人,雷军也是被蒙了。但有的投资媒体偏偏就是这种不良平台,推荐的投资项目跑路了,他说自己只是广告平台,不负连带责任,这就是明显的利用法律漏洞。

所以,既符合交易原则,也符合流量原则的,就一定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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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滴滴更是如此,流量完全是平台掌控,那你就是责任主体了,司机只是给你打工的,你需要负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你付完责任之后,再去告司机,只有这样,平台才会认真对待每一个订单,认真对待每一个司机,认真对待每一个乘客。

这样做对滴滴要求更高了,但只要滴滴做好了,也会成为一个真正受到尊敬的世界性企业,否则,你在中国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但你走到国外还允许你这么任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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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滴滴也可以只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信息平台,不用介入太深,但是,为了大数据,为了科技创新,非要介入很深,要掌控流量配置,那形势就变了,既然你掌握流量,那你就是交易主体,乘客是跟你达成的交易,完成服务的司机,只是你的工具而已。

开头也说了,在平台上,商户跟农民一样,用户资产和数据资产都不属于商户,都属于平台,那你平台介入越深,责任越大,总不能要冲规模的时候,你让商户拼命干货,出了事故,你说这是商户卖的货,这锅甩的既漂亮,又残忍。

流量费收了,规模是自己的,自己平台的市值又不断攀升,自己身价几千亿几百亿,荣誉、地位风光无限,一个个的都是商界英雄;但是,拼死拼活的商家,除了库存是自己的,命是自己的,其他都不是,有可能离开这个平台,品牌都活不下去。在商户(个体)和平台之间,商户是绝对的弱势群体。

这么漂亮又这么残忍的甩锅大法,合适吗?合理吗?合法吗?

所以,电商法要明确主体责任的时候,其实是要教给大家一个判定大是大非的原则,如果定的好,平台和商户之间的平衡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定的不好,把违法的责任都推给商家,会助长平台对商业的控制和渗透,想想看,交易规模上来了,平台市值高;交易违法了,商户背责任,平台就是罚点钱,何况那点钱对他们无所谓,那商户和平台,就完全没有博弈的能力了。

平台责任清晰了,也不是坏事,平台也可以从立法的规矩中,更加严厉的打击不良商家,更好的完善自己的服务能力,更好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电商资讯」《电商法》不能再落后时代了

调皮电商不是向着谁,只是希望未来的商业环境,无论平台还是商家,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无论品牌还是渠道,都能够在健康的环境里成长。我们希望平台的科技能力更强,也希望商家拥有更独立的品牌人格,不要做附庸,不要做佃农;如果商家没有更强的品牌人格,平台也会没落。

所以,不要把这事理解为追究责任的立法,与其说这是一场立法主体之争,不如说这是一场平台和商户的权力再平衡之争!

这是事关中国大电商大零售未来十年二十年的大事,不可不察,这一次立法,恐怕二十年都难再改,希望有识之士能让这篇肺腑之言,转到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那里,听一听一个十年行业观察者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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