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實習是每一名在校大學生都會經歷的一個階段,由於專業的不同,有些實習學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會出現受傷的情況。那麼,在這個時候,學生的受傷是否算作工傷?如果不算,那麼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典型案例: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孫某是某技工學校在校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孫某於2015年3月1日被安排到某公司從事加工零部件工作。後在工作時孫某因機器發生故障右手粉碎性骨折。孫某的家人要求所在實習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並支付工傷待遇,但遭到拒絕,於是向律師諮詢,學生在單位實習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能否認定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典型案例: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提示: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對象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的職工。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不能按工傷待遇來處理,但可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學生實習期間受傷是否算工傷?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所提示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學生實習,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不屬於公司的職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實習期間,由該公司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該公司是實際受益人,兩者之間形成僱傭關係,該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實習生的實習安全,因此實習生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

如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若干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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