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供電監管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電力行業風雲再變

實施於2009年的《供電監管辦法》終於要進行修訂了。九年,電力行業當下的成就已經不是2009年可以想象的了,日新月異的行業發展需要一個更符合時代背景的規章制度加以約束。

那麼,今天小編帶你快速讀懂8月15日出臺的《供電監管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大家可以從發改委門戶網站提交你的意見建議。

從變更的內容來看,提高了電力行業的監管力度,對供電企業的服務速度作了更嚴格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能源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的檢查範圍,要求供電企業信息更加公開、透明,讓廣大群眾參與到電力行業的監管中來,同時更為重視電力企業的信用情況。

話不多說,快來看看有哪些改動:

刪除

原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修改&新增

第六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能源局對電力規劃的要求,按照審定發佈的電力規劃制定企業規劃,並保障規劃落實。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配電容量等指標達到國家能源局相關要求。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等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等仍超過國家規定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臺配電變壓器至少設置

2個(原:1個) 以上電壓監測點,監測點應設在有代表性的低壓配電網首末兩端和部分重要用戶處。

第十一條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公開辦理各種用電業務所需的資料、流程和時限,提供便捷的用電業務諮詢和辦理情況查詢服務。供電企業制定的用電業務辦理程序、規定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供電企業接到用戶提交的申請材料時,應當出具收到的材料清單;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供電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供電企業不得要求用戶提交重複的申請資料,對用電業務辦理實施一個窗口申請、受理並限時辦結,供電企業應建立透明高效的用電業務網上辦理平臺。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原:3個工作日) ,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

5個工作日(原: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15個工作日(原:20個工作日) ,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原: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原:8個工作日) ,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10個工作日(原: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原: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原: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原: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

5個工作日(原:7個工作日)

(五)給用戶受電裝置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原: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原: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原: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性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標準諮詢;供電方案應當與用戶協商後確定,具有技術、經濟的合理性;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用戶受電工程是指由用戶出資建設,在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變更用電和遷移等用電業務時涉及的電力工程。第十三條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正常供電。不能及時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諮詢的用戶說明原因。第十六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固定公示電力服務熱線和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在電費單據、停電通知書等業務單據上印製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在門戶網站首頁位置、手機客戶端等媒體上公示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並宣傳12398能源監管熱線。第十八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各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提供供電服務。供電企業對於需接入電網的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分佈式能源和躉購轉售電等市場主體,應當按照依申請公開要求,提供與接入有關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和諮詢服務,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標準、規範,接入方案應當協商確定。供電企業應當制定接入工作流程及時限並向社會公開。接入工程投資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分佈式能源和躉購轉售電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拖延接入系統;(三)拒絕向市場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電源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四)對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分佈式能源、用戶受電工程和躉購轉售電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於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

(五)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六)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於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供電企業提出超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裝置技術和數量要求時,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相應費用。第二十二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等規定,採取便於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便民。(刪除: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三)其他用電信息)第二十五條 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能源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和披露(原: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能源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能源監管機構依法收集供電企業信用信息,實施信用監管。第二十七條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等單位進行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新增)(三)詢問供電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能源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對其可採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出具警示函、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措施

。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建議不將違規電力項目納入電網准許成本或核減輸配電價。能源監管機構按照規定將供電企業相關違規情況、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計入誠信檔案。

速讀《供電監管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電力行業風雲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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