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忽视冷落留守老人 让养老 孝老 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不能忽视冷落留守老人 让养老 孝老 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是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文化厅、卫计委、扶贫办、老龄委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下转2版)  (上接1版)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嘎查(村)委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嘎查(村)委会要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切实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实施意见》还提出通过整合各项财政资金,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重点解决困难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加强牧区老年公寓及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建设。支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把具备资质的老年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实施意见》明确,力争到2020年,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区农村牧区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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