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解读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民法典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会涵盖、涉及。从公司设立到商品买卖、从结婚生子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解读

这么一件至关重要,又与每个人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为何没有能够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而且媒体的报道也只是新闻摘要,没有深入分析呢?

因为民法典的内容实在太丰富了,法律条文太多,文字表述太长,没人可以在短时间内看完,尤其是在信息碎片化,快速阅读的网络时代。所以,为了能够让大家快速、简单的了解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本次分编草案中的新规和亮点,为大家做简要解读。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设有六编,分别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总共1034条。

【 物权编 】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自动续期

这是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辛辛苦苦挣钱买了房子,结果房本上写房屋土地只有70年使用权(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那么,70年到期后该怎么办啊?

自动续期!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电梯属于住户公摊面积,那么电梯广告费为什么不分摊给住户?”这是很多人的疑惑和不满。现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了,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编草案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有业主共同决定。

3. 专门增设一章规定居住权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 合同编 】

1. 对交易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该法律规定在去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也有体现,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编草案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新增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

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3. 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

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同时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这个说得有点太学术了,简单理解,就是租客在房屋租赁结束后有义务收拾屋子,恢复原样;商家在卖东西时负有对场所的环境保护责任。

【 人格权编 】

这一整编都是新的,人格权的内容,以往都是放在总则、总论当中,现在单成立一个分编,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格权的重视与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最大亮点:对“性骚扰”作出明确规定

人格权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行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只是以往的行政处罚,增加了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 婚姻家庭编 】

1.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 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3. 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

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与计划生育政策变动相适应的改变。

4. 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5.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草案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继承编 】

1.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新增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根据草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已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2. 扩大了扶养人范围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1.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亲人画像损毁,或者是祖传的物件(无论是否有价值),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被“人肉搜素”可以求偿

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规定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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