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解讀

昨天,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民法典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民法典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會涵蓋、涉及。從公司設立到商品買賣、從結婚生子到生老病死,人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夠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解讀

這麼一件至關重要,又與每個人自身利益相關的事情,為何沒有能夠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而且媒體的報道也只是新聞摘要,沒有深入分析呢?

因為民法典的內容實在太豐富了,法律條文太多,文字表述太長,沒人可以在短時間內看完,尤其是在信息碎片化,快速閱讀的網絡時代。所以,為了能夠讓大家快速、簡單的瞭解民法典中的重要內容,下面將本次分編草案中的新規和亮點,為大家做簡要解讀。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設有六編,分別為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總共1034條。

【 物權編 】

1.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時自動續期

這是一個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辛辛苦苦掙錢買了房子,結果房本上寫房屋土地只有70年使用權(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那麼,70年到期後該怎麼辦啊?

自動續期!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 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電梯屬於住戶公攤面積,那麼電梯廣告費為什麼不分攤給住戶?”這是很多人的疑惑和不滿。現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了,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編草案中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同時,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有業主共同決定。

3. 專門增設一章規定居住權

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 合同編 】

1. 對交易中的霸王條款說“不”

該法律規定在去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中也有體現,都是為了實現公平交易原則。

合同編草案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2. 新增房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制度

為了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類似於現行法律中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

3. 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

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同時還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

合同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仍有一些義務,稱為後合同義務。所謂後合同義務,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

這個說得有點太學術了,簡單理解,就是租客在房屋租賃結束後有義務收拾屋子,恢復原樣;商家在賣東西時負有對場所的環境保護責任。

【 人格權編 】

這一整編都是新的,人格權的內容,以往都是放在總則、總論當中,現在單成立一個分編,體現了立法者對人格權的重視與保護。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最大亮點:對“性騷擾”作出明確規定

人格權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行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只是以往的行政處罰,增加了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 婚姻家庭編 】

1. 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2.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3. 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養一名子女

草案放寬了收養人的條件,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與計劃生育政策變動相適應的改變。

4. 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5.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可提起訴訟

草案新增加了一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 繼承編 】

1. 公證遺囑不再優先,新增打印、錄像等遺囑形式

為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根據草案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已最後的遺囑為準。

同時,為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2. 擴大了扶養人範圍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1. 擴大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親人畫像損毀,或者是祖傳的物件(無論是否有價值),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 被“人肉搜素”可以求償

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利(隱私)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站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 規定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

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