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重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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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李某某等14人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罪名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开设赌场发工资、发红包、支付医疗费、提供食宿娱乐消费等手段,购置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唐某某、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该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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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市检察院一分院高度重视,检察长靠前指挥,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17年11月3日受案后,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案件,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50余条,复核证据数百份,审查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230余份,补充侦查卷宗11册,走访查看作案现场22处,正确把握“扫黑除恶”中的“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于5月11日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等1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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