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對比「增資擴股」與「股權轉讓」的差異

概念

股權轉讓:Transferof shares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增資擴股:capital increase andshare enlargement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註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一張表對比“增資擴股”與“股權轉讓”的差異

區別

股權轉讓

增資擴股

1、資金的受讓方不同

股權轉讓的資金由被轉讓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是股權轉讓的對價。

增資擴股中的獲得資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東,資金的性質是公司的資本金。

2、出資完成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變化不同

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並不發生改變。

而增資擴股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必然發生變化。

3、投資人對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

股權轉讓後,投資人取得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相應的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

增資擴股中的投資人是否與原始股東一樣,承擔投資之前的義務,需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投資人對於其加入公司前的義務承擔具有可選擇性。

4、表決程序採取的規則不同

股權對外轉讓系股東處分期個人的財產權,因此《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適用的是“股東多數決“(即以股東人數為標準),並且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只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而無需召開股東會表決。

增資擴股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因此《公司法》第37條明確規定,增資擴股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除非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法》第44條進一步規定,股東會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採用的是“資本多數決”,而非“股東多數決”。

5、對公司影響不同

股權轉讓導致股東變化,但公司的註冊資本並沒有增加或減少,《公司法》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規定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增資擴股往往不僅導致新股東的增加,更是為公司增加了註冊資本,帶來了新鮮血液,使公司經濟實力增強,從而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拓展業務,故增資擴股主要涉及公司的發展規劃及運營決策,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資合性。

另外需注意對股東承諾放棄認繳的新增出資份額,公司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第35條和第71條對增資和轉讓有進行規範,但是規範對象不同,前者是對公司增資行為進行規範,後者是對股東股權轉讓行為進行規範。

第35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出發點在於保護公司原有股東的股權不因新增資本而被稀釋,有效處理了公司資本多數決原則與少數股東權保護之間的關係,平衡了個別股東的權益和公司整體利益的關係。

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出發點在於通過賦予股東優先購買權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排斥第三人競爭效力的權利,對其相對人權利影響重大,必須基於法律明確規定才能享有,其發生要件及行使範圍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為根據。

綜上:在我國《公司法》無明確規定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其他股東不得依據與增資擴股不同的股權轉讓制度,行使公司法第72條規定的股權 過程中的優先購買權。

一張表對比“增資擴股”與“股權轉讓”的差異

本文依據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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