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徵收補償強制執行的合理性審查

■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對房屋徵收補償強制執行的合理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只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原則上不涉及其合理性。中國傳統行政訴訟法理論認為,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審查僅僅限於合法性。理由主要包括:合法性審查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合理性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法院對於合法性審查更有經驗,行政機關對於合理性更具專業知識等。但是,合法性審查當然包括合理性內容,否則合法性審查必然不完整。“實際上,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並非置之不理。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並不意味著在制度設計上與其嚴絲合縫,沒有一種制度是絕對主義的。在司法實踐中,合法性與合理性只是程度上的區別,對於嚴重不合理的就會成為違法。將合法性與合理性視為對立起來的兩個概念本身就是不科學的。法與理從來就沒有成為非此即彼的關係。”

關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的案件中的行政裁決,在裁決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的同時,裁決房屋產權調換;有的案件中的行政裁決僅裁決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並不裁決產權調換或房屋補償。對此,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如程序合法並依法給予被拆遷人足額貨幣補償,應當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未裁決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宜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兩種觀點對於裁決補償方式有不同認識。堅持第二種觀點的實質是,房屋拆遷裁決未裁決對被拆遷人予以產權調換或者住房補償,未能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裁決結果因不具有公正合理性不宜裁定準予執行。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應當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社會公眾認可的合理標準,城市房屋拆遷中應當對被拆遷人予以產權調換,基於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條件這一目的的實現,但產權調換或者提供住房保障並不是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條件的唯一方式。如果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足以保障被拆遷人購買被拆遷房屋類似地點的類似房屋的,拆遷行政裁決也可以不予產權調換或者住房補償。因為該種情況下的房屋拆遷裁決結果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屬於妥當的和合理的行政行為,依法應當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所以,對非訴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應當從實質意義上的合理性來考量行政行為的妥當性,不能僅滿足於形式上的合理性。從以上爭議可以看出,上述准予或不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不同觀點,均系從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條件的目的出發,審查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同觀點的衡量標準是一致的,即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結果未能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則屬於不合理、不妥當的行政行為;反之,則是合理的、妥當的行政行為。因此,人民法院審查非訴行政行為合法性時,難以迴避對其合理性、妥當性的評價。單純強調合法性審查,對合理性和妥當性避而不見,既有可能因行政行為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也有可能影響行政行為效率及強制執行的社會效果。

司法解釋的公平補償原則,強調對房屋徵收補償強制執行的合理性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對前述實務中的爭議,已予以關注並作出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前,即在《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第(3)項明確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根據該規定,即使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未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也就是不具有合理性、妥當性的,應當裁定不予准予強制執行。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強調了對非訴房屋行政徵收行為執行的合理性審查,既為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提供了實務操作依據,也為其他非訴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提供了參照執行的理論依據。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不錯,記得點贊、評論和轉發;給小編加雞腿、鴨腿、鵝腿。

◆本文出自“《人民司法》第19期,作者張瑞強”;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