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職權
偵查權。 是指檢察機關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汙受賄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有法定的偵查權力。
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事變更的條件;
審查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實、證據、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對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發現違法的,依法提起抗訴。
閱讀更多 和平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