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崑山順帆路震川路路口鬥毆事件,真的屬於防衛過當嗎?

一點集訊


正當防衛過當是肯定的。因為中間有停頓,第二次屬於主動攻擊。雖然主觀意願上希望他是正當防衛,可是法與情終究不能混為一談,只不過看著這個視頻不禁感嘆,社會的病態皆因這些人的存在,你狂會有比你更狂的人存在,你軟弱他就拼命地捏你。因為他被眼前所謂的實力與財富所矇蔽以為世界都是他在掌控,他的所做所為才是道理與規矩。殊不知,有一句話叫做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大多數人開始都願意選擇沉默中滅亡是因為有牽掛,有念想!而為什麼還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是因為,尊嚴就這樣被踐踏,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Be丶fore


刺客被坦克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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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i0


本來就是一個道歉就可以解決的事情,結果都被那個紋身男給攪混了,實力上演“不作死,就不會死”!

騎電動車的男子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車道,結果寶馬車要變道,然後就撞上了,本來就是寶馬車的錯。然後從車裡下來了一男一女,並且看情況,雖然發生了口角,但雙方並沒有動手,屬於正常交涉。

但可能沒談攏,然後從車裡又下來一男一女,其中就有這個紋身男。於是悲劇了,該紋身男拿出刀揮砍,衝突中,刀被電動車車主搶走,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然後人命案出現了。

在我看來,電動車男屬於無限正當防衛。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再者,有人拿到砍你,如果不反抗估計現在躺在地上就是自己了。紋身男殺人未遂被反殺沒毛病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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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方披漏的信息來看,確定劉某某(寶馬紋身男)已經死亡了。對於此事是否是防衛過當得看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

1.從當時的視頻來看,當時寶馬紋身男的刀掉落以後,電動車男撿到以後開始追砍寶馬紋身男,這個過程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因為寶馬紋身男在此刻還在跟對方扭打。最後寶馬紋身男還往寶馬車的方向跑去,誰敢保證他不會拿出另外一把刀或者一把槍?正常思維應該是四散逃跑,但是寶馬紋身男卻往寶馬車方向跑,或許就是奔著去拿新的武器!


2.這件事原來和平溝通就解決了,但是事情卻弄到了出人命的地步。如果不是寶馬紋身男強行裝逼,根本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正是應了那句話,no zuo no die,強行裝逼最為致命!


3.原本這事就不應該發生的。只能說寶馬紋身男太過於裝逼了,結果造成了這樣的悲劇。當時可以看出是寶馬紋身男故意挑起事端,而且還主動動手,這種情況下即使屬於防衛過當,過失殺人,應該只是判處幾年有期徒刑。如果於某認錯態度良好的話,應該不會重判。

所以,不管結果如何,這都是一場悲劇。一時衝動毀掉了兩個家庭。希望此事能帶給我們一些思考:莫裝逼,裝逼被刀劈。武功再高,也怕菜刀!寶馬紋身男之所以有這樣的結果,完全是自找的。一身紋身肯定也不是什麼好人,完全是咎由自取!

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您認為電動車男是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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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車實線變道,想轉到非機動車道。然後和非機動車道上的自行車車主發生爭執。 寶馬司機下車,發生爭吵,然後寶馬副駕駛女性下車,把別人的自行車移開。 到此為止,雙方只是爭執,沒有身體接觸。 搬開自行車以後,兩人準備回到車上。但是寶馬車裡面還有一個紋身壯漢等的不耐煩了,下車開始推搡自行車主,開始打鬥。 寶馬車主試圖阻止,但沒有成功。自行車主不服氣回罵。 紋身壯漢打了人家幾下,但有可能他覺得被罵了顏面掃地,大怒。回到車上,拿出砍刀。 這時寶馬司機貌似還在勸架,但是這次不敢拉住壯漢了。壯漢拿著刀氣勢洶洶,向自行車車主揮舞了好幾下,不確定砍中了幾刀。自行車主並沒有轉身就跑,而是對峙,並且躲過了第四刀。 在壯漢大哥想砍第五下的時候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紋身壯漢可能由於遠離砍人的第一線崗位太久導致業餘生疏了,居然刀脫手了!!! 刀飛出去了幾米遠,此時,壯漢與自行車主對視一眼之後同時向刀跑去,自行車主快人一步,撿到神器! 同時紋身壯漢拉著自行車主想要奪回屬於自己的神器,不巧的是,在糾纏中紋身壯漢摔倒在地。 拿到神器的自行車主不再含蓄,用刀對著紋身壯漢指了一下,接下來毫不猶豫的砍下第一刀!兩刀!三刀!刀刀見血,刀刀奪命! 紋身壯漢扛不住了,轉身就跑,自行車主直接甩刀,砍中他,他繼續跑,自行車車主撿起武器繼續追擊。 紋身大哥越跑越遠,自行車主手握神器,一步步走出鏡頭。 接下來。。。。。。 這位大哥生死未卜。 “紋身大哥”武力高強,身強體壯。手中還有兇器,誰知道被一個騎自行車的路人給game over了。 街頭衝突,最怕的就是持械搏鬥,尤其是管制刀具。因為一般的打鬥,都很少造成重傷或是死亡。一旦加入了管制刀具,這就不是普通的打鬥,這簡直就是生死存亡的搏鬥。 身高體重在器械搏鬥中,已經沒有太多的權重,因為在這種搏鬥中,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還是那句話,退一步海闊天空。打架沒有任何好處,打贏了進牢房,打輸了進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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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正在進行掃黑打黑的整治運動。今年七、八、九月正在開展專頂掃黑打黑整治運動。寶馬男提刀砍人三刀,且有同夥幫襯,繫有故意殺人動機。電動車男撿刀反殺寶馬男,屬正當防衛。這八月份全國兇殺案件太多,如果電動車男被判防衛過當,與大環境相悖,也不利於當掃黑打黑的整治運動的開展。因此,電動車男被判正當防衛,應該是大概率事件!

對社會上的黑惡勢力,必須進行堅決的反擊,否則社會不得安寧,老百姓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因此,我認為電動車男對這個黑社會寶馬男,殺的好!他這是為民除害。政法公安部門對這種行為應當要表彰獎勵。法律的根本就是維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弘揚社會正氣。電動車小夥子幹得好,給我們出了一口惡氣。對黑惡勢力,就應該予以嚴厲的反擊,在生死存亡面前與壞人講什麼道理?現在社會上黑惡勢力太囂張了,竟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大白天,有志無恐的從車裡拿出刀來恣意砍人,這社會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每一個公民都有維護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責任!大家說我講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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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P0S機的季老漢


法條就不引用了,前面已經有了。

正當防衛在實踐中,基本是個沉睡的法條,在使用中限制得很厲害。特別是死了人的案件,出於維穩思路,一般以死者為大,也怕死者家屬鬧事,從嚴掌握。而因為正當防衛被判無罪的更是鳳毛麟角。由於使用得少,對法條規定的理解就會更偏保守。

於歡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一審法院沒有認定於歡是正當防衛,經過媒體報道,引起了重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出面,從這個案件開始,正當防衛才開始被更多的人認知,也正是這起案件,正當防衛才從沉睡的法條中甦醒過來,具體的運用才有了一個可以看得見的標準。

我們來重溫一下,山東省高院負責人對於歡案判決的解讀,認定於歡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是:

一是案發時存在對於歡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較長時間裡對於歡母子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侵害人格名譽的侮辱行為和對於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肢體行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於歡母子欲隨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等人將二人攔下,並對於歡推拉、圍堵,在於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步步逼近,對於歡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脅。

三是於歡具有防衛意圖。於歡在實施捅刺行為前進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語挑釁並逼近時才實施捅刺行為,且僅對圍在身邊的人進行捅刺,可見其行為主要是為阻止對方實施侵害。

四是防衛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傷的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均參與實施了限制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為,杜志浩還直接實施了侮辱於歡母子等不法侵害行為。

不法侵害是指危害他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哪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可以進行防衛,不能因為不法侵害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就否定行為的防衛性。

同時,該判決認定於歡的防衛過當,評判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當從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緊迫程度和嚴重程度,防衛的條件、方式、強度和後果等情節綜合判定。具體到本案:

一是從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強度看,杜志浩等人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於歡母親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於歡實施防衛時,杜志浩等人此前進行的侮辱行為已經結束,此時只是對於歡有推拉、圍堵等輕微暴力行為,而於歡實施的是致人死傷的防衛行為。

二是從雙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雖多人在現場但均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而於歡持刃長15.3釐米的尖刀進行捅刺。

三是從防衛的時機看,於歡是在民警已到達現場處警、警車在院內閃爍警燈的情形下實施防衛,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事件處置,於歡當時面對的不法侵害並不十分緊迫和危險。

四是從捅刺的對象看,杜志浩對於歡母子實施了侮辱、拘禁行為和對於歡間有的推搡、拍打等肢體行為,其他被害人未實施侮辱行為,而於歡在捅刺杜志浩之後又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彥剛系被背後捅傷。

五是從造成的後果看,於歡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嚴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對其推拉、圍堵、輕微毆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

六是從案件起因看,本案系熟人社會里發生的民間矛盾糾紛。雙方都生活在冠縣這個不大的縣城,蘇銀霞和吳學佔互相認識,也是通過熟人介紹發生的高息借貸關係,發生糾紛後又通過熟人作了調解,這與陌生人之間實施的類似行為的危險性和危害性顯有不同。綜上考慮這些情況,二審法院認定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於歡案列入指導性案例,予以公佈,目的在於統一正當防衛的標準,下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正當防衛案件時,就必須參照於歡案的裁判宗旨來判決。

對照於歡案,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件。很顯然,電動車主是構成正當防衛的: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圖;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

是否過當呢?從性質、手段、對象、起因來看,都是不構成防衛過當的。從後果來看,如果死者沒死,即使構成重傷,也不會是防衛過當。但現在死了,後果的嚴重程度就比較高,能不能構成防衛過當,就看動手的時機。這就要看死者致死的傷是什麼時候形成的,如果是剛奪刀的時候,不構成。如果中間階段,也不構成,因為雙方還在對峙。如果是在最後階段,那就有可能構成,因為這個時候死者已經在逃跑,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但即使構成防衛過當,也希望法官在判決時,考慮法律、人情、天理,對電動車主從輕量刑。


刑事律師翟振軼


看完整個視頻,我想到一句話,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時37時,一位電瓶車車主行駛至在崑山當地的震川路路口時在非機動車道上等待紅燈轉綠。這時在他左側後方位於機動車道上的一輛寶馬轎車突然實線變道,對方準備強行穿插到右側的電瓶車車主所在的非機動車道上。

起初寶馬司機下車後只是與電瓶車車主發生了一些言語之爭,在這個過程中從寶馬車副駕駛位置上下來了一位年輕的女子,女子出面勸阻並且將電瓶車推到了一旁。

事情本該就此結束,可未曾想司機又繼續與電瓶車主發生口角。這時坐在寶馬車後排的一位花臂男可能是因為等得不耐煩了,下車後氣急敗對著電瓶車主就是一頓拳打腳踢,電瓶車主作為普通老百姓,見到對方人多、有勢,還算是比較冷靜和剋制,幾乎沒有還手。

可以說,如果僅僅肢體衝突,沒有之後發生的事情,花臂男會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然而飛揚跋扈的“花臂男似乎覺得騎電動車男子還是不服氣,拳腳已經不能讓他服軟,所以他跑回了寶馬車上拿起了一把砍刀。

花臂男在追砍電動車主的過程中刀居然掉掉在了地上,電瓶車車主順勢將刀撿起,然後用這把刀對花臂男追砍,幾刀下去花臂男嚇得落荒而逃!!

花臂男在毆打了電瓶車車主後,又持刀追砍對方,其行為已經威脅到了電瓶車車主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電瓶車車主利用對方的砍刀砍傷的行為本質上是出於一種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

不過,當花臂男已經連中幾刀負傷逃離跑的情況下,電動車車主所面對的人身安全威脅已經消失了,還連續繼續追砍花臂男,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因為花臂男砍人在先,希望從輕處罰。




探索事件背後的真相


個人觀點:支持正當防衛,無法證明施暴人停止施暴,施暴人是回車裡取出的刀,特意回車取刀,知識點啊,必考題,看武器掉了,又回去了,第二次取什麼?管制刀具大長刀都有,難道不能有槍嗎?藍火加特林肯定沒有,自制火槍呢?能有吧?如果是開車撞人呢?也可能啊!對吧!老實人這是自救啊!施暴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跪地求要,老實人赤手空拳1V3啊,老實人已經被威脅到生命了。換個角度想,老實人被砍死,寶馬逃逸,經警方調查是套牌車,或者車主說順風車,施暴人我不認識,怎麼辦?我就問你怎麼辦??這鍋還是順風車背啊?自救是最基本的人權,當你1V3時敵人還有刀,你怎麼辦?來吧,砍死我吧,然後警察還我公道,對不起哥們你已經死了,還不一定能破案,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


咋打不疼


由於視頻比較模糊,所以急需無碼高清視頻加以佐證,讓我們真真切切清清楚楚的再次一睹電動哥的利落手腳。好久沒有看這麼過癮的動作片了,我在看完之後甚至無恥的發出了暢快的笑聲,那一刻,我悄然間有了一種兒時讀書時“魯提轄拳打鎮關西”的錯覺。

從花臂男的表現來看,完全就是一條自作孽的路,你停車跑到非機動車道上,把人家的電動車給颳了,居然還好意思下來找人理論,仗著人多打人家,打兩下過過手隱得了,電動男權當倒黴,可你們組團打人家還不解氣,你又跑到車上拿出砍刀來砍人。好在老天是長眼的,知道誰是誰非,不會讓你一錯再錯。

從整個事件來講,我認為電動男的處理一點問題沒有,包括最後的一招致命,我們團觀者可能會理性的認為那是防衛過當,但我們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處在當時對自己極其不利的條件下,你會束手就擒嗎?被死亡威脅的人,頭腦中的第一印象就是反制,所以繼續補刀是明智的選擇。

當然,我認為電動男最後還是會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畢竟是死了人嘛,多多少少的代價還是要出的,特別是最後的追身那一刀,可能是他不利的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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