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發布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八)

安陽恆欣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確認安陽縣國土資源局收取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行政訴訟案件)

河南高院發佈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八)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恆欣公司向安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23.4畝建設用地申請。2011年10月25日,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向恆欣公司收取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合計943439元。後因行政區劃調整涉案土地未能出讓,恆欣公司多次與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協商返還所交上述款項事宜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安陽縣國土資源局收取該公司的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返還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共計943439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國土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再下達批覆文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被徵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上述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根據《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為補充耕地(土地復墾費)的責任單位。因此,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向恆欣公司下達交費通知,收取土地出讓的前期相關費用共計943439元,缺乏法律依據,屬濫用職權,上述費用依法應予返還。遂判決:一、確認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向恆欣公司收取的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的行為違法;二、責令安陽縣國土資源局返還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共計943439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將本應由政府支付的耕地開墾費、社保基金、土地預收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轉嫁給恆欣公司,直接向該公司下達交費通知,收取土地出讓的前期相關費用,明顯與相關法律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相違背。當前非公有制企業為擴大經營而申請建設用地的情況比較普遍,但一些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履行土地管理職能過程中為了部門利益出臺一些土政策,違規行政、甚至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將不該由企業負擔的費用強加給申請用地的企業,不僅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而且也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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