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作出规定!

禁止性骚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作出规定!

我国民法典编撰迈出“第二步”,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个分编。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独立成编。

民法典拟设6个分编,“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本次民法典编撰随后启动。

本次编撰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即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已完成,去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第二步即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按计划,各分编今年整体提请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禁止性骚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作出规定!

此番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独立成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经研究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收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禁止性骚扰”拟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人格权编草案确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做了规定。

对于人体器官捐献,草案提出,任何组织不得胁迫、欺诈自然人捐献;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备撤销或者撤回。

对于禁止性骚扰问题,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为了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歪曲事实、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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