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居住权拟入法!这两种情况居住权消灭

对房屋有一定的权利,不一定非要购买!居住权了解一下? 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民法典草案首次全文提请审议。其中,草案第二编为物权编。

记者从会场了解到,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物权编草案2019年4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那么,此次提请审议,物权编草案有哪些重点修改呢?

生活中,“居住权”一词经常被提及,但在我国,它目前并不是正式的法定权利。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时,将“居住权”写入其中,这意味着居住权拟成为一种法定权利。

“居住权”的概念是啥?记者查询了解到,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该权利起源于罗马法。对于丰富居民住房形式、保障弱势群体基本需求等意义重大。

二审中,针对物权编草案中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草案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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