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证据首先应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的“三性”是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重要依据。证明“三性”之间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运用。
例如,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虽然与案件有实质联系,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格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此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不仅指挥诉讼程序对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也包括行政程序对法定形式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6条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原因;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双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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