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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對被告人農某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農運貴因懷疑被害人黃某要帶走其妻子,遂去到南寧市良慶區大塘鎮大塘社區壇湴坡路口,持砍刀將被害人黃某砍傷,致黃某左鎖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裂傷。經法醫依法鑑定,黃某的面部、左肩部、左臀部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
農某某案發時使用的砍刀
檢察官以案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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