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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对被告人农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农运贵因怀疑被害人黄某要带走其妻子,遂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大塘社区坛湴坡路口,持砍刀将被害人黄某砍伤,致黄某左锁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依法鉴定,黄某的面部、左肩部、左臀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农某某案发时使用的砍刀
检察官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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