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效力吗?

昨天下午,有年轻的同事咨询我,有一个当事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保险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提交湖北省武汉市的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湖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湖南的基层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吗?

基层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效力吗?

意外保险

本人认为:1、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只是一般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不排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2、特别法有规定的应按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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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声明有仲裁协议,是允许的,当事人应按仲裁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如果向湖南的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声明有仲裁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告知当事人申请撤诉。该条中不是有仲裁无效的除外,以仲裁协议无效向湖南的基层法院起诉,应该可以吧?不急,这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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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该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且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武汉市某仲裁委员会,因此,即使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也是由保险人所在地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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