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14時15分左右,嫩泰高速公路省際街基執法站緝查布控報警:一輛號牌為黑AN72**白色微型廂式貨車疑似超期未報廢車輛。
正在執勤的直屬四大隊中隊長姜永春、輔警周靖淞立即將車輛攔截,經上網仔細檢查核對,確定該車為超期未報廢車輛。隨後民警向大隊領導彙報,並將該超期未報廢車輛扣留至交警支隊停車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之規定,大隊對駕駛人李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強制收繳沒收超期未報廢車輛、並處以2000元罰款的處罰。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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