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河裡發生溺水事件,那麼河長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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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是指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主要任務包括六個方面:一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三條紅線”;二是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嚴禁侵佔河道、圍墾湖泊;三是加強水汙染防治,統籌水上、岸上汙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汙染源,優化入河排汙口布局;四是加強水環境治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五是加強水生態修復,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六是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

江河安全管理,依法不屬於河長制職責範圍,如果河流發生溺水事件,一般情況下,河長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河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地方政府行政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負責人刑事責任。

村委會、水利部門等河流管理者存在過錯的,例如危險處沒有設置警示牌,沿河道路沒有安全護欄,可能要承擔人身意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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